认罪态度与如何定罪无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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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1:09 京华时报 | |
作者: 陈鲁民来源: 江南时报 千万不要忘了,认罪态度与如何定罪无关,犯罪事实才是量刑定罪的唯一依据。因而,不能因为王怀忠态度恶劣,就“应该从重处理”;当然也不能因为王怀忠认罪态度好,就格外从轻发落。毕竟,罪犯的认罪态度是主观易变情绪化的东西,也是无法准确衡量的,靠不住的。也因此,我国在刑事侦查和诉讼政策中,早已明确放弃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相比较而言,犯罪事实则是无法改变的,一经认定,铁证如山,该怎么判,自有法律条文作依据。当然,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缓刑事处分程度,那强调的主要还不是认罪态度,是指罪犯对破获其他案件起到实质性的重要帮助作用,譬如提供线索、检举重要案犯并使其落网等。 要说到认罪态度,大贪官成克杰、胡长清、李真都有相当的悔罪表示。特别是胡长清,有问必答,卑谦恭敬,甚至苦苦哀求,放他一条活路,以将来立功赎罪。可是,法律无情,该判死刑,照样判他死刑,因为犯罪事实在那里放着,罪大恶极,无可饶恕。 把认罪态度好坏与量刑定罪区分开来,不以认罪态度好坏来定处罚尺度,是我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进步。 摘编自《江南时报》12月13日 文/陈鲁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