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今天提审刘涌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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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6:01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辽宁消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被称为“中国反黑第一案”的沈阳刘涌案件将于今天在辽宁锦州被提审,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提审地点设在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可能就地审判执行记者昨天与锦州的知情人员取得了联系,对方告诉记者,今天,锦州很有可能实行戒严。据介绍,此次是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人来锦州审理,锦州中院的人将 何为“提审”?“本次审判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何兵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具有积极意义。” 何为提审?何兵博士解释,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提审的两个原因此次沈阳刘涌涉黑大案首次采用“提审” 的方式,显然确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有人认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 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对于今天的提审,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不管结果如何,公众都有权知道刘涌被改判死缓的真实原因是什么?所谓“本案中的具体情况”到底是什么?只有将这些如实公布才能最终“以理服人”,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同时作为公众的我们还希望在提审结束后,能看到一份让天下人信服的判决书;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 (蔡文清傅洋)新闻背景一波三折的刘涌案 刘涌原为辽宁省沈阳市嘉阳集团的董事长,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滋事,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行贿罪。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指定管辖,一审判处刘涌等人死刑。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