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公交车应否过长安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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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8日16:59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记者王军华)《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草案)》昨起在市市政管委网站上(www.bjmac.gov.cn)征集市民意见。根据该《办法》,设置车身广告的公共电、汽车将禁止在长安街路段直行;禁止在天安门广场地区通行。此外,草案还规定,本市将对户外广告实行特许经营,当户外广告出现空置、破损、污迹等有碍城市形象的状况将被罚款,意见征集时间截止到12月26日。 据悉,此《办法》管理范围内的户外广告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建筑物、构筑物上,以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等为载体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和在交通工具顶部、车(船)身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以及在水面、空中或者飞行器上设置户外广告的活动。《办法》还明确划出设置户外广告的禁区。具体范围包括:长安街(即东起建国门西至复兴门路段,下同)道路两侧100米范围内;天安门广场及周边地区;钓鱼台国宾馆及周边地区;外国驻华使(领)馆区;国家机关、学校、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控制地带;市人民政府决定禁止设置的其他区域。 《办法》规定,禁止广告公交直行的长安街范围为王府井路口以西(不含王府井路口)至西单路口以东(不含西单路口)的路段。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不得设置在道路路口50米内的;不得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办法》草案将户外广告的使用权也作出规定:市政管理部门可将城市道路两侧、公路两侧、城市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使用权以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给中标方以特许经营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