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考验司法公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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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06:06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 |
最高法院提审“黑老大”刘涌 最高人民法院18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下图)。这是建国以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提审。 “本次审判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中国 此次采用“提审”的方式,原因至少有两点: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有人认为,“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何兵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决书模式,使人们有理由对刘涌案的终审判决提出质疑:什么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作出从轻改判?在现代法治社会,公民对于判决何以如是的理由的获知,是其司法知情权的重要体现,也是审判公开的必然要求。审判公开并不仅仅意味着判决书的公开,更重要的是判决理由的公开、论证过程的公开。一份公开发布但语焉不详、似是而非的判决书,同样可能意味着暗箱司法、秘密司法。对于这种判决书,人们是有权提出质疑的。如果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公正性产生质疑,那么哪怕它作出怎样的判决都会有人怀疑,正如西方法谚所称“正义根植于信赖”。 但也有不少法律专家对改判表示赞同。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改判在法律上基于三点争议:一,“可能刑讯逼供”影响判决。二,指使杀人没有证据。三,慎重考虑死刑。 对于提审,何兵认为不管结果如何,公众都有权知道刘涌被改判死缓的真实原因是什么,只有如实公布才能最终“以理服人”。可以说,刘涌案件的审判,直接关系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希望在提审结束后能看到一份让天下人信服的判决书;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权的判决书。(据央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