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刘涌前刚买死刑车(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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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08:48 天府早报 | |||
早报讯据广州日报报道,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锦州中院提审了沈阳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刘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和刘涌的辩护律师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佟林参加了庭审。锦州方面的保卫工作相当严密,就连新华社和央视都有记者未能获准进入法庭。据称,本次合议庭由曾办过成克杰、胡长清等重大案件的法官组成,审判阵容空前“庞大和豪华”。目前,所有的庭审程序昨天已经全部结束,正在等待法庭的判决。 相关人士透露,此前不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刚刚花40余万元购置了一台注射死刑行刑车。若刘涌在此次提审中被判处死刑,预计将会在这台车上被执行,执行日期可能不会超过下周一。 阵容豪华法官办过成克杰案 据知情人士称,二审判决后,刘涌到了锦州的南山监狱执行刑罚。但改判死缓的判决出来不久,最高院就决定提审本案,九、十月间,刑事再审决定书送达到刘涌手里。为了提审刘涌,最高院早在几个月前就组成了特别合议庭,合议庭由5名成员组成,“这5人个个非常了得,都办过轰动全国的大要案。”据他介绍,这5人分别是:最高院刑一庭庭长南英,他也是该案的审判长;刑一庭法官杜伟夫;最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高贵君,他是本案主要承办人,以前他在刑二庭当审判长的时候办过很多大要案,胡长清、成克杰等人就是他办的;审监庭审判长沈秋媛;审监庭法官马盛平。 庭审结束一切等法庭的判决 昨天的庭审法庭上出现什么情况,除了少数能进法庭旁听的记者,被挡在法院门口的各家媒体都无从知道,甚至这次开庭要开多长时间都只能靠有限的信息进行推测。昨晚记者发稿前与刘涌的辩护律师佟林通电话时得知,最高院昨天一天的开庭已经完成了提审的全部法律程序,法庭辩论、原审上诉人最后陈述等都已经结束,“一切等法庭的判决,”跟佟林通电话的时候,他正在驱车回北京的路上。 权威说法提审刑案不是首次 前几天网上广泛报道称该案是建国以来最高院第一次提审的刑事案件,最高院的一位人士否认了这个说法。他说,最高院已经提审过许多已经生效的刑事案件,只不过以往多数提审都是由重改轻。“提审可以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形式,多数情况是书面审理。除了审理江青‘四人帮’案外,最高人民法院极少公开开庭审理刑事案件。因此,最高院到地方开庭提审一个案件,可能是第一次。” 当记者问他如果改判死刑要如何进行死刑复核时,该位人士说,就他所知,以前还没有过最高院提审改判死刑的先例,但最高院专案组肯定对该问题有过研究,如果作出死刑的判决,比较可能的做法是再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复核。 另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应当依法开庭审理,这可能是本案公开审理而不是书面审理的原因。 名词解释 提审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博士何兵解释,当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 新闻链接 四川富顺黑老大领刑20年 早报讯(肖振记者赵倩) 原富顺县房管局副局长曾少林,几年时间里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富顺一方通过暴力、威胁、敲诈等非法手段作威作福。近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4项罪名,判处集团首犯曾少林有期徒刑20年,其余36名被告也分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被判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新闻纵深 提审刘涌的两个原因 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有人认为,“如果罪孽深重如刘涌都可以不死,那么死刑留给谁用?”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 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正是由于这种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决书模式,使人们有理由对刘涌案的终审判决提出质疑。因?笈泄⒉唤鼋鲆馕蹲排芯鍪榈墓匾氖桥芯隼碛傻墓壑す痰墓R环莨⒉嫉镅刹幌辍⑺剖嵌堑呐芯鍪椋赡芤馕蹲虐迪渌痉ā⒚孛芩痉ā? 改判刘涌的三个理由 理由一:“可能刑讯逼供”影响判决。 在刘涌的判决书上写道:“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是促使刘涌改判最根本的一个理由。 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说:“刘涌案和同案嫌疑人的案子有两个惊人的相似,预审的口供,所有的被告都惊人的相似,而在庭审中,所有的被告又都翻供,翻供的内容又惊人的相似,而翻供的内容又和预审的内容惊人的不一致。排除串供的可能,只可能是刑讯逼供。” 理由二:指使杀人没有证据。 根据刑法,在集团犯罪中,黑社会头领要为其团伙的一切行为负全责。但是,仅仅作为黑社会老大并不等于一定要判死刑,要看在犯罪过程中是否有共同意志,而如果有,作为头目是要负全责的,这样打击才有道理。 刘涌案中集团成员宋健飞因故意杀人被判死刑,并且已经执行。但是,作为头目的刘涌,没有相应证据证明刘涌指使他行事,因此罪不致死。 理由三:慎重考虑死刑。 一切判决还是要靠事实、靠证据说话。刘涌案许多罪行毕竟证据不是很充足。这个案件引出死刑要慎杀少杀的问题,这是一个全球的问题,也是一个刑法改革的问题。死刑毕竟是剥夺人的生命,生命是极为可贵的,死刑的行使应该慎重。在可能的范围内,应比现在控制得更严格一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