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破产伤残职工保险不能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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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09: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孙覆海通讯员周立)即便所在企业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1~4级工伤职工的保险待遇依然有保障。随着《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于近日出台,上述这一让许多因工伤残职工企盼已久的愿望就要成为现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试行办法》,对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政策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在统筹层次问题上,《试行办法》提出,经济欠发达、 《试行办法》还特别对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工伤职工待遇问题作出规定,即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中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已参保的,1~4级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当地平均水平,在资产清算时一次性拨付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对原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1~4级工伤职工,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筹集资金,交由经办机构单独列账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