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取得初步成效(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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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0:09 云南日报 | |||||||
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天津、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福建、山东、湖北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现已在10个省级院、105个市级院、510个县级院,共625个单位试行,其中福建、湖北、四川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试点,其它省份在部分地、县级院试点。 获得检察机关确定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工作实行监督。目前进入监督程序的自侦案件共85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5件、拟撤销案件的30件、拟不起诉的50件。已经监督结案的74件,其中不服逮捕决定的5件、拟撤销案件的25件、拟不起诉的44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整体上进展良好,基础性工作已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试点院普遍建立了领导小组,各级试点院建立了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二是设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三是各地都结合实际制定了试点工作方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