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网络虚拟财产失窃案昨在京一审宣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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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19日15:36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盔甲”没了,网商要“赔”! 本报今天消息 据《北京青年报》今天报道:大型多人在线收费网络游戏“红月”的一名玩家突然发现辛苦两年获得的“装备”一夜之间不翼而飞,于是他将网络游戏经营者北××科技公司告上法庭。这起全国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案昨天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宣判。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恢复李宏晨丢失的虚拟装备。 索赔一万:游戏“装备”费大量时间金钱 23岁的李宏晨说,今年2月17日,他猛然发现自己的ID(账号)内的所有虚拟装备都不翼而飞,包括最心爱的三个“头盔”、一个“战甲”、两个“毒物”等物品。事后他与北××公司联系,对方只告诉他这些装备已寄给玩家“SHUILIU0011”,以“玩家资料属个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此人的具体情况。李宏晨后来又去公安机关报案,但因为我国法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尚未立法而没有结果。李宏晨提起民事诉讼。他认为,自己为获得这些装备付出了大量的时间、金钱和感情,要求北××公司赔偿他丢失的各种装备,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邱治国说:“网络游戏中的内容无论是装备、分级还是称号,实质上都是一组数据,本身并不存在。要我们为不存在的东西负责,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在庭审中指出,李宏晨所称的两个ID在注册时,没有使用真实姓名,李宏晨不能证明他就是这两个ID的玩家。李宏晨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虚拟装备是被偷走的。另外根据游戏规则,玩家账户由玩家保管和维护,被盗用的损失玩家自负。他还指出,目前网络游戏的外挂等情况非常普遍,很多时候玩家的账号被盗是因为他们自己的不当操作,与游戏经营者没有关系。 适用《消法》:虚拟装备也反映价值含量 法院认为,被告与玩家之间是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适用于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被告可控制服务器数据,了解玩家活动情况,对玩家有严格的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物品的丢失承担保障不力的责任。虽然虚拟的设备是无形的,又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玩家参与游戏需要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都要用货币购买,这些都反映出虚拟装备的价值含量。由于虚拟装备的价值无法参照现实生活中的同类产品,为公平起见,法院认为原告丢失的物品可由被告通过技术操作进行恢复。(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