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娶进门的竟是养子生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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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4:1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本报记者 袁勇 一对夫妇婚后不育,收养了一名男婴。4年后,夫妻俩离婚,法院将小孩判给养父,而养母每月为孩子提供80元生活费。谁知养父再婚时,娶进门的竟是孩子的生母。得知这一消 夫妻离婚养子判归男方 1990年,都江堰市人董玉吉和施笃玉结婚,婚后两人始终无生育。为此,他们于1996年8月,收养了该市男青年孟吉强和女友杨秋燕非婚生下的一名不满百日的男婴,并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手续。男婴被送给他人收养时,杨秋燕并不知情,事后孟吉强也拒绝向其透露将孩子送给了谁。 2000年初,养子4岁时,董玉吉夫妇离婚。经法院判决,养子由董玉吉抚养,施笃玉每月支付给养子生活费80元,直至孩子满18岁为止。离婚之后,施笃玉每月都按时支付了养子的生活费。 养父娶生母养母索赔偿 2000年10月,经人介绍,董玉吉耍了一个女朋友,并于第二年4月与其结婚,而该女子正是董收养的孩子的生母———杨秋燕。两人婚后不久,孩子的生父来看孩子,杨秋燕一眼便认出他正是自己的前男友孟吉强,这样她才知晓丈夫的养子竟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今年初,董玉吉的前妻施笃玉得知了真相,感到这事对自己太不公平,于是于今年5月,向都江堰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解除与养子间的收养关系,并请求法院判令其前夫和孩子的生母、生父赔偿她为养子支付的各项费用共3万元。 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都江堰市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这是一个较为特殊的案件,解除收养关系应当是共同收养人同时提出,也就是说这个孩子的养父也应该成为本案的原告,而他现在却成了本案的被告,这就等于是收养人跟收养人打起了官司。最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养父母与养子的收养关系,生母补偿养母3000元钱。 律师点评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牛建国律师 奇案暴露现行法律漏洞 5个人构成多种关系这确实是一桩离奇的案件。此案涉及到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养父母子女和继父母子女兼有的关系,是我国法律触角尚未延伸到的地带。从某种意义上说,该案将对未来的《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 不同的关系与不同的权利义务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如果董、施和孟、杨在1996年达成的孩子的收养关系成立,那么孟、杨和孩子之间的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在收养未被依法解除前保持消除状态。所以,尽管杨秋燕和董玉吉以后登记结婚了,而孩子又确为杨所生,但收养关系未被解除前,杨与孩子之间只能是继母子关系,在法律上,只具有继母子的权利义务。 情与法的矛盾董和杨结婚后,作为养母的施笃玉认为这对她不公平是完全可以理解的。问题是原告施笃玉的起诉除主体存在问题外,其诉讼请求也是前后矛盾的。请求“解除与养子的收养关系”是以承认收养关系为前提的,而施和董离婚后并没有改变原告的养母身份,继续抚养孩子乃其法定义务,履行法定义务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此案还可能扯出另一场官司本案另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孩子送养时,未经生母杨秋燕的同意,如果这一事实得到印证,那么原告完全可以对孟、杨两被告依据《收养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收养关系无效。对于自己对孩子的抚养行为,原告可以参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要求补偿。这样,原告得到的补偿可能就不止3000元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