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人事制度实行八项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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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8:58 金羊网-新快报 | |
严重失职须下台,用人失察要究责 新快报讯(记者 何达志)记者昨日从广东省委组织部获悉,广东最近出台了干部人事制度八项改革新措施,明确规定领导干部存在严重失误、失职等行为的,必须引咎辞职、免职或降职,这标志着全省在疏通干部“出口”上迈进了一大步。同时,对于在新岗位上表现优秀的降职干部,也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据了解,这八项新措施是广东贯彻落实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配套制度,其中,《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实施办法》将领导干部辞职分为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4类。凡存有决策失误、管理疏漏、用人不当、监督不力、知情不报、配偶子女违法犯罪等8种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即使没有触犯刑律,也必须引咎辞职;工作不称职、群众不信任的,应引咎辞职而拒不辞职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辞职。不过,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成绩突出,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另外,《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在广东首次提出:用人严重失察者,必须追究考察者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免职、降职实施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被认定不称职等7种情形之一的,免去其现职。(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