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吓死”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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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14 大众网-生活日报 | |
北京消息 六旬老汉杨宗信推着自行车走时与一小客车相撞,尽管汽车只轧到了他的自行车前轮,但老汉还是在事故中突发心肌梗塞死亡。18日,这起一度引发争议的“吓死人”案在北京石景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肇事司机被判赔老汉家属各项费用共计7·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4日18时许,司机刘某驾驶小客车在石景山区杨庄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因路口堵车,于是刘某把车沿逆行方向驶向非机动车道。刚开出不远,就碰到 随即杨宗信与刘某发生了争执,后杨宗信突然倒地。刘某忙拨打“120",将杨宗信送至北京大学首钢医院。6月20日,杨宗信经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交管局石景山交通支队于2003年7月3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刘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杨宗信不负责任。 后杨宗信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将司机刘某告上法庭,索赔丧葬费、医疗费、死亡赔偿费共计26万余元。 刘某辩称,杨宗信的死亡与此次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其死亡的直接根本原因是心肌梗塞,真正诱因是他长期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其死亡系自然死亡。自己只能承担5000元的补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杨宗信因急性前壁、高侧壁心肌梗塞,发生心律失常、心源性休克及心力衰竭而死亡。其死亡是在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基础上,由此次交通事件诱发所致。"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对杨宗信死亡后果具有过错,应当赔偿因其死亡造成的合理损失。但杨宗信最终死亡也有自身患病原因,故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交通事故诱发了杨宗信突发心肌梗塞、心源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故刘某对杨宗信死亡后果具有过错,负有赔偿责任。同时,杨宗信自身疾病是其死亡的病理基础,故应适当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新京报》供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