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住宅区先命名再开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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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20 海峡网-厦门日报 | |
《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昨日通过 本报讯 (记者黄怀)今后,我市地名命名将更加规范。昨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厦门市地名管理规定(修订草案)》,指出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名称和居民住宅区名称,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要向民政部门申报命名。这样能把工程项目名称与标准地名结合起来,彻底解决工程用名与标准地名相冲突的问题。 修订草案规定,新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名称,由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建设部门预先确定名称;未规划入网的城镇道路名称和居民住宅区名称,开发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证前,应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报命名。同时强调开发建设单位、立项部门、建设部门应使用民政部门确定的名称。 据了解,此次对原规定中的地名申报“在工程开工后”进行修订,是为了解决城镇道路、居民住宅区等的标准地名正式命名前,滥用不规范地名的现象。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地名命名工作滞后于规划和建设会带来不少消极后果,如“市府大道”是原来建设单位的工程用名,市地名办批准的标准地名是“白鹭洲路”;又如人们叫熟的莲花一村、二村、三村,本是开发公司的命名,其标准地名“莲花新村”反而少有人知。 (厦门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