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罚没物品将被追究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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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33 南方都市报 | |
市工商局下发《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办法》 挪用罚没物品将被追究责任 本报讯(记者 商琦 通讯员 叶华新)从即日起,“谁挪用、调换、私分和遗失扣留、罚没物品,就追究谁的责任。”为规范工商扣留、罚没物品的管理,昨天,广州市工商 办案人员不得自行保存 据了解,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全市工商系统的扣留、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除了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没收物品或款项,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外,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办法要求在市局和各分局设立公物仓,各单位扣留、没收的假冒伪劣商品,统一存放在市局的公物仓,其余物品统一存放在各分局的公物仓。扣留、没收的物品,必须立即入公物仓,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存。 与此同时,此次下发的办法对扣留、没收物品的管理工作也做了严格的规定。扣留、没收物品,必须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发的《暂时扣留(或冻结)财物收据》、《没收财物收据》,在使用扣留、没收财物票据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严格按照票据所列项目填写。据悉,扣留、没收物品还将指定专人管理。建立扣留、没收物品的交接、验收、登记、保管、出入仓、定期结算、清仓和对帐等制度。 没收物品可拍卖 对没收的物品,办法要求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进行处理。其中,专营、专卖物品采取定向拍卖的方式,拍卖给有该类商品经营权的单位。其余能拍卖的物品应当公开拍卖,确实无法拍卖的,经扣留、没收物品处理小组上报主管领导同意后,交具备资质的物资回收单位收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