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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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41 河北日报 | |
本报讯(记者郝彦鹏)近日,来自全省各地民营企业索要文件的电话让省民营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接不暇。这份引起民营企业高度关注的文件,是刚刚印发的《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促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 为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意见》强调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各级政府要当红娘、搭平台、抓协调、搞服务,为民营经济参与国企改革营造宽松环境。 本报讯(记者郝彦鹏)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除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外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有条件限制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林牧渔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创造适度竞争局面。 本报讯 (记者郝彦鹏)为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意见为民营企业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对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缴纳。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国有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 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收原企业离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工、伤残职工和职工遗属并按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可以计算以上人员的安置费用,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安置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净资产不足抵扣的,从国有土地收益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补足。 民营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50%以上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1%,减征应纳所得税额的2%。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 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注册登记新企业时,对改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留原资质等级。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停产2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1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方可以按规定领购所需发票,所征税金属于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予以支持。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本报讯 (记者郝彦鹏)实施意见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参加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应具备参与相对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民营企业应提出改善相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承接、职工安置、资产使用及相关投资计划等。民营企业提出的重组方案由相对企业报同级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方式竞价取得。拍卖或招标前,可视资产质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作为确定起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国有净资产,方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协议收购价一般不低于经核准评估值的90%。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经竞价或协议确定价格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变更形式、负债及资产明细表、原债权债务处理、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职工安置条件及安置方式、履约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有关事项。经有关债权银行同意后,报请原国有企业归属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进行产权交接并公告。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决策,要经股东会、董事会讨论,征得监事会同意,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意见,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本报讯(记者郝彦鹏)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转变职能、搞好服务,建立健全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社会信用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有资产转让市场体系,创造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 引导金融机构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入,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尽快使金融机构每年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所占新增贷款总量的比例与民营经济占全省GDP的比重相匹配。金融机构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对优质民营企业及时授信。对有一定规模、效益好、守信用的民营企业,要增加授信额度,发放循环贷款;对流动资金和临时性资金需要,可以通过签发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等适时增加投入;对发展前景好、潜力大、信用等级高的民营企业,允许发放信用贷款。 为加强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以省中小企业局、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国资委等部门为成员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涉及全省民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协调监督和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