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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唐案引出荒唐事 鞠玉芹得到“祭奠专用平反决定”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09:4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鞠玉芹:二十七年为夫申冤》系列报道之二

  2003年11月22日,本报以《鞠玉芹:二十七年为夫申冤》为题报道哈尔滨市鞠玉芹所遭受的经历。

  1977年2月,哈尔滨轧钢厂职工胡景河与邻居吕广龙发生纠纷。

  吕广龙认为胡景河打伤了其女吕晓敏,并拿出医院证明其女终身残疾的诊断书。

  胡景河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为由刑事拘留,检察院公诉至法院。

  鞠玉芹认为丈夫冤枉开始上访。

  省有关部门查证,诊断证明是医生开出的伪证。

  1993年胡景河去世。

  2001年5月8日,黑龙江省检察院作出决定:撤销不起诉决定书中对胡景河实施了伤害吕晓敏行为的错误认定;所作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胡景河的无罪认定。

  该报道刊出后,引起各界强烈反响,纷纷发表各自意见。但记者对此案跟踪采访时,发现案件仍没有实质性进展,甚至还穿插了十分荒唐滑稽的情节。鞠玉芹得到一张公安部门开出的“祭奠专用”“平反决定”。

  本报11月22日刊发的报道《鞠玉芹:二十七年为夫申冤》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尤其是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更是引起广泛关注。但记者对此案跟踪采访时,发现案件仍没有实质性进展,甚至还穿插了十分荒唐滑稽的情节。

  读者:27年久拖不决不可思议

  慈伟(原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处处长):看了你们的报道让我感到很震惊。我在黑龙江省人大信访处工作期间多次接待过鞠玉琴的上访。当年她的申诉引起中央信访工作组、全国人大办公厅信访局、公安部信访局等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就此事我还亲自找过省人大主管政法工作的领导作过批示,没想到我都离休14年了,鞠玉芹的案子还没了结,实在让人不可思议。我在想,什么样的案子能拖这么长时间,一个普通女人能有几个27年呢?我对某些执法者麻木的工作态度和不负责任感到非常气愤。

  闫毅彬(原黑龙江省检察院控申处处级检察员):看了你们的报道我很激动,应该说此案也是我工作期间留下的一个缺憾。鞠玉芹丈夫胡景河的案子纯属冤假错案,是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当时的个别民警串通一些人蓄意制造的。1979年我在黑龙江省检察院任检察员,接到鞠玉芹的申诉后便和处里的同志一道开展调查工作。在整个案件的复查中我们发现医生的诊断是假的,而且医生自己也承认了,所谓小女孩“被打瘫痪,终身致残”更是假的。既然一切都是假的、伪造的,作为执法机关就理应还申诉人一个清白和公道。我本打算在1987年临退休之前把这个案子结了,可是因为种种因素的干扰最终没能办成,留下了一个遗憾。

  张影(哈尔滨理工大学法律系教授):这是一起典型的人为制造的错案。案件本身看上去并不复杂,作为公安机关对普通的邻里纠纷本应尽力帮助他们去化解,然而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当时的个别民警却违法办案,使矛盾激化,案情复杂化,终于酿成悲剧。这样一起莫须有的错案,前后经历27年,至今尚未终结,这在全国也是罕见的,不能不引起我们深思。法律是正义与公平的化身,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公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鞠玉芹:公安机关给了张上坟用的“平反决定”

  近日,记者在采访中得知,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为了安慰鞠玉芹”,给她出具了一份“只能给胡景河上坟祭奠用”的“平反决定”,听起来有些令人哭笑不得。

  鞠玉芹自2002年初开始,就不断到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催促,希望丈夫的冤案能尽快有个说法,她长则十来天,短则两三天就跑一趟。她的基本要求有3个:为丈夫胡景河平反,恢复名誉;申请赔偿;要求追究诬陷者的相关责任。

  据鞠玉芹介绍,2003年11月20日,鞠玉芹再次来到香坊公安分局,见到了该局负责常务工作并主管控申工作的副局长王庆林。鞠对王说:“11月24日,是我丈夫的祭日,你们无论如何也得给我个说法,好让死者能够瞑目。”王考虑后,给了鞠一个手写的所谓“平反决定”,并一再强调,这个“平反决定”什么也不代表,只能给她丈夫上坟烧纸用。要求鞠玉芹写个保证,不能拿这个东西再到处去上访。鞠表示同意,并写了保证。鞠玉芹拿到了一份盖有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红色印章的钢笔抄写的“平反决定”,并于11月24日晚祭奠丈夫时烧了一份“平反决定”的复印件。

  “平反决定”内容如下:

  《香坊公安分局关于给胡景河同志平反的决定》

  1977年12月,香坊公安分局工作人员代云武、赵长青根据报案人吕广龙的报案及其提供的省医院刘迪出具的诊断书(立案侦查),由于办案人员工作不细、领导把关不严,对刘迪出具的诊断及报案人的证词未作甄别而将所谓伤害罪嫌疑人胡景河带回分局刑事拘留。

  胡景河的爱人鞠玉芹对此处理不服,于是开始上访。

  此案先后经省公安厅、香坊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香坊区委政法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省高检等部门调查最终做出决定:“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胡景河实施了伤害吕晓敏的行为,检察院做出的不起诉决定就是对胡景河的无罪认定”。

  根据错案追究的有关规定,香坊公安分局开会研究决定:给胡景河同志彻底平反,恢复名誉;并依据《赔偿法》有关规定赔偿由此案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诬告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公章)

  2003年11月20日香坊

  公安分局:时间久远案件办理难度大

  12月4日,记者在哈尔滨市香坊公安分局采访时,该局副局长王庆林说,现在可以肯定这是一起错案,已引起哈尔滨市公安局领导的重视,分局正在根据市局领导的指示抓紧办理,但难度很大。因为这个案子时间跨度太长,前后27年,而且胡景河的卷宗(正卷)早在1987年丢失,仅剩5本副卷,办起案来很有难度。另外,发案是1977年,当时《刑诉法》还没有施行,责任怎样追究,我们找不到合适的法条。

  王副局长还给了记者一份2003年11月24日香坊公安分局给哈尔滨市公安局的请示报告。“报告”里有这样的内容:上访人提出追究吕广龙诬陷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我们始终找不到适用的法规;上访人要求为其丈夫平反、恢复名誉,要书面形式的,这个平反材料用什么格式给,我们把握不准;关于赔偿问题按《赔偿法》是否妥当,具体怎么赔法也是难题。

  针对这些问题,香坊公安分局控申科乔长义科长谈了他的“个人观点”。他认为,虽然发案是1977年,但在副卷里能够看到吕广龙1980年仍然继续诬告胡景河的信。这说明,他的行为没有终止,追究其责任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刑诉法》1979年就颁布实施了。

  对于那份让鞠玉芹祭奠用的“平反决定”,王副局长解释说,是出于对鞠的同情,聊作安慰,并非正式结论。他表示,将采取积极措施,使此案尽快得到解决。

  对此,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姜启凡律师认为,加盖公章就是法律文书,那个所谓的“平反决定”怎么能只是一张冥纸呢!再者,“平反”是一个政治概念,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胡景河案件不存在平反问题,只存在纠正错误问题,这个概念今天还出现在公安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书中是不准确的。卷宗丢失不应该成为拖延办案、不彻底纠正此案的理由,让一个奔走了27年、现在已经63岁老人继续等下去就是在制造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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