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精子库”的社会平衡意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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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5: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马龙生 广东省人类精子库负责人证实,广东省计生研究所近日组织九名专家,论证通过了新修订的《知情同意书》和《供精协议书》,就争议较大的未婚者是否可以存精留用、存精者死亡后其家属有无使用权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见12月19日《羊城晚报》报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事业的发展,生殖技术也日臻成熟。利用先进的生殖技术,享受生育上的方便与高效,同样是现代人的梦想与追求。但是,生殖技术与其它技术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带给我们生育上方便高效的同时,更有许多可以预料和难以预料的社会伦理难题、管理规范难题。其与社会伦理的高度关联性,让我们不能不“守着大餐饿肚子”。因此,法规的制定者,不能不在诸多方面做出兼顾与平衡。 卫生部早已就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的伦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广东省有关部门本次论证通过的新《知情同意书》和《供精协议书》,基本体现的就是这一精神。而对此前争议较大的未婚者是否可以存精留用、存精者死亡后其家属有无使用权等意见,没有做出相应采纳。我想,作为一项涉及面广、且要接受时间考验的法规,理顺社会关系、寻求社会平衡的原则是不能改变的。基于此,我们还是应以理解的心态平静面对。但是,“存精者如果意外身亡,家属将不能取用精子”的条款,依然令人难以释怀。笔者以为,这一条,实在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该如此“一刀切”。试想,如果存精者是一位令人敬仰的烈士,其家属真心想为烈士留下骨血,也“不得取用精子”,是不是有些不近人情了? 目前,对精子库运作的细化规则仍无全国统一标准,广东省对以上两个文件的论证通过,表明了省有关部门对此采取的积极态度。我们更希望,省计生研究所等相关单位及专家,能不断进行研究、探索,在精子库运作细化规则上作出示范性贡献。(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