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从权利义务对等看“禁讨区”的设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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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0日15:4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朱胜国 乞丐在享有流浪乞讨权利的同时,他们同样有义务让渡一部分私权以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从某种意义上说,禁讨区的设立,与“禁烟区”、“禁车区”一样,只是一种城市管理方式。当然,禁讨区的设置应当是非常严肃的,要通过周密的措施,既保障城市秩序又体现对乞丐的人文关怀 近来,一些地方设置或者准备设置“禁讨区”,引起了不少人的担心甚至反对。持反对意见者多站在同情乞丐的立场,强调“城市的安全和形象固然重要,但人的生存权利和人身自由却更加重要”。还有人认为虽然大多数人都不愿意看到乞讨的人,但是人们更不愿意看到对乞讨者的强制,因为对乞丐的强制终究会“带来一个个悲剧事件”。 我以为,与其辩论设置“禁讨区”是不是侵犯了乞丐这样那样的权利,倒不如先搞清楚为什么会在时下发生关于“禁讨区”的讨论。乞丐古已有之,为什么现在才来讨论“禁讨”还是不“禁讨”?其实,这源于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出台救助管理办法的特殊背景。按救助管理办法的自愿求助原则,一个人如果不是自愿的话,谁也无法强行将其带往救助站,这实际上从另一个角度肯定了乞讨行为的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乞丐们的生存方式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成都市有关部门曾在街头劝说10名乞丐前往救助站均遭拒绝,而据说北京市一些乞丐的收入已大大超过低保标准。这些迹象表明,有些乞丐再也不是为了活命而伸出双手,乞讨已经成为一部分人的生存和生活方式。 诚如一些论者所说,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乞丐,中国的现代化城市有乞丐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既如此,我们不仅应该正视乞丐问题,还应该把乞丐放在国家公民的角度来讨论其权利和义务。对社会秩序而言,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前提,即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公民让渡部分私权方能得以维持。明确了这个前提,我们就会发现“禁讨区”设置与否,其实质是应不应该把乞丐当作公民来对待。作为国家公民的乞丐特别是拒绝救助的职业乞丐,在国家保障他们的流浪乞讨权利的同时,他们有没有让渡一部分私权以维持良好社会秩序? 在一个现代化城市中,乞丐的弱势地位自不待言。但是,如果我们承认一个基本事实———以乞讨的方式获得钱财是以牺牲尊严为代价的,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乞讨人员聚集在重大政治、经济活动场所有损国家形象;同时,乞丐也不应该聚集在人流密集的地方阻碍行人行走,因为行人没有施舍的义务,却拥有自由行走的权利。既如此,政府作出在一些区域“禁讨”的决定应该可以理解。《城市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不仅强调了“救助”,也强调了“管理”,设置“禁讨区”正是管理方式之一。 更为关键的是,设置“禁讨区”是不是就侵犯了乞丐在“传统公共场所的行动自由”?其实,既为公共场所,每个人都只有在约束自身行为的前提下,才能保证自己不受影响和侵犯。比如在地铁入口,一群乞丐缠着急于赶车的乘客强要钱财,乞丐倒是自由了,那么,乘客哪还有行动的自由?因此,让乞讨人员在“禁讨区”以外行乞,并不是对他们的歧视,也不是对他们人身自由的限制———一个城市有“禁烟区”、“禁车区”、“禁卖区”,缘何就不可以有“禁讨区”? 因此,我们不妨从两个方面来看“禁讨区”的设置。一方面,帮助乞丐这一弱势群体获得生存的权利,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乞讨毕竟不是国家提倡的生活方式,乞丐作为城市一员,理应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秩序承担义务。既如此,“禁讨区”就和“禁烟区”、“禁车区”、“禁卖区”一样,只是城市管理的一种方式,完全不必上升到歧视乞丐、侵犯自由的高度。当然,设置“禁讨区”应当是一项非常严肃谨慎的事情。“禁讨区”数量应严格控制,范围不宜过大,同时,在一些重大活动区域设置的“禁讨区”,应该在活动结束后立即取消。在规划和实施上,还可以听取人大常委会的意见。要通过周密完善的措施,既保障城市的良好秩序,又体现对乞丐的人文关怀。(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