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状告房产商有理却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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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08:36 东方网-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 钱炯 通讯员 李鸿光) 今年以来,本市法院受理物业管理类案件呈大幅上升的趋势。静安法院从1月起至12月中旬受理此类案件已达153件,较去年同期的61件上升150.82%。在市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同时,法官们提醒业主打官司前先要搞清楚自己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静安区的梁先生等10名业主最近就因为没得到业主大会授权而输掉了官司。 三、四年前,这10名业主先后购房入住了昌平路上的金昌、永昌大厦。当时与房产商签订的合同附件中写明,大厦的地下二层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入住后他们发现房产商没有把地下室二层非机动车库全部作为房屋的附属设施交付小区业主们使用。更让他们气愤的是,去年8月房产商已将地下室车库的一部分当仓库出租给他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0名业主将房产商告上法院。 让梁先生们没有想到的是,房产开发商除了对车库的问题提出不同看法外,还对他们10人的诉讼资格提出质疑。房产商认为,这种公共权益应由业主大会50%以上业主授权才能主张,梁先生10人没有得到授权,不能代表小区全体业主利益,是无权起诉的。 房产商的这一说法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日前,静安法院以所谓附属设施涉及到整个小区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10名业主仅作为小区部分业主,不能代表全体业主的意思表示及相关利益,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一审驳回10名业主的起诉。 办案法官认为,此案输就输在诉讼主体资格这一程序要件上,这无疑给其他业主朋友提了一个醒。但同时这起诉讼中又引出一个问题,究竟需要多少业主才能提起诉讼,或者说业主委员会不愿出面打这场官司,那么少数业主的权利谁来保护,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新课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