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白一宗侵权纠纷案让当地村民上了一堂法律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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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1日15:51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诉讼主体不一赢了也要重审 本报电白讯 记者 曾胜泉报道:赢了一审判决,却因诉讼主体不一而需要重审———最近备受关注的电白一退休干部被诉侵占集体土地案,让首次拿起法律武器的当地村民上了一堂生动而又严肃的法律课。 去年9月22日,本版以《争回集体土地就能私自处置?》为题,报道了电白县麻岗镇退休干部林绍美被诉侵占石桥村委会东中村集体土地一案,引起当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案经电白县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东中村胜诉。该院认为,被告林绍美未经原告同意,也未办理用地建房审批手续,擅自占用原告绿化地建起一间混合结构房屋及两间简易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违反了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属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行为,故判决被告自行拆除两间简易房屋,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给原告。至于被告已建好的混合结构房屋的占地问题,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林绍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他曾帮东中村打赢官司取回这块绿化地,其使用的土地是村民同意给他的报酬;原告“东中村”不是村民小组,也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本案的原告是不适合的。茂名市中级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一审判决书所列原告、起诉状原告落款为“石桥村委会东中村”,与起诉状所盖公章“石桥管理区北中经济合作社”名称不符,主体不一致,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电白法院重审。电白法院为慎重起见,再次派出法官深入东中村了解土地纠纷情况。 此案给东中村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他们说,原“石桥管理区东中村”和“石桥管理区西中村”是两个独立的农村经济组织,但多年来一直共用“石桥管理区北中经济合作社”的印章,由“管理区”改为“村民委员会”后,两个村仍旧使用该印章。没想到,起诉人落款与所盖公章名称不同,在法律上叫做“主体不一致”,即使一审胜诉,上级法院也要裁定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晓健/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