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不该被强制执行 死活不愿卸下手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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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6:04 新华网 | |
两天前,山西临汾一位煤矿承包主在电话里说:他承包的煤矿由于还要被强制执行,已经两个月没有开工了。 9月26日上午,山西省古县看守所。双手戴着手铐的刘笃红正坐在法警室的一张床上。他已经戴了80多个小时的手铐,却拒绝警察卸铐。为此有关部门采取种种措施,包括警察想强行解开、政法诸部门负责人的劝说,但都无济于事。 刘笃红是古县法院执行庭在强制执行一份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时,被司法拘留。他为什么不愿意脱掉手铐?刘笃红对记者说:他和那份民事调解书没任何关系,古县法院却对他这个案外人的财产和经营权进行强制执行,他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他的代理人律师董绍君称,古县法院在执行时,有程序违法的嫌疑。 而古县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王贵宝的说法则完全相反,他说此次强制执行并对刘笃红实行司法拘留,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2001年3月20日,古县古阳镇杏家庄村委会将集体所有的杏家庄煤矿承包给李怀根经营,合同有效期3年。同年9月1日,李怀根又与张怀印签订承包合同书,由张经营该煤矿,承包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张怀印由于没有资金能力,不久后又与刘笃红签订了煤矿转包协议书。 至此,杏家庄煤矿几经转手,最终由刘笃红经营。刘笃红为该煤矿陆续投资近200万元。 2003年5月,李怀根在古县人民法院向张怀印提起诉讼,诉称张违约,要求解除合同。 9月1日,李与张达成民事调解书,原被告达成协议,由张返还原告李怀根煤矿有关手续。 9月16日,古县法院向张怀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在9月18日之前履行调解书中达成的协议,可调解书中所指的执行对象,已通过合同转包给刘笃红。9月10日,刘笃红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调解书将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财产列入调解范围,且不通知第三人刘笃红参加诉讼,属严重不当。在这份申请上,张怀印注明:煤矿的投资属刘笃红一人属有。 古县法院执行庭在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于9月22日下午5时,将刘笃红叫到法院,出示了驳回刘笃红执行异议申请的通知书,并要求他交出一切手续。刘笃红表示他是独立第三人,不该执行他的财产。据和刘笃红一起去的合伙人小秦回忆,当时几个法警将刘笃红摁在地上,戴上手铐。 刘笃红被带到县看守所,他认为自己不应该被强制执行,于是死活不愿意卸下手铐。由于不卸手铐的被拘留人看守所决不收留。刘笃红便被押在看守所前院的法警室里。 记者在古县法院采访时,一位法官认为刘笃红和张怀印是联营关系而非承包关系,因此执行他所控制的标的并无不当。当记者问道:你对张怀印和刘笃红法律关系的判定是个人看法还是法院的正式裁决?这位法官没有做出回答。 当事人律师董绍君认为,刘笃红和张怀印是转包还是联营,决不能由哪个法官个人说了算,必须有利害人向法院提出相关请求后,法院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判定。法院在执行和刘笃红无关的调解书时,不经合法程序即认定两人是联营关系,是程序违法。 有关专家表示:此案暴露了司法实践的一个空白。如果刘笃红认为古县法院强制执行真是错误的,他要讨回自己认为的公道,也将进行一场漫长的诉讼。(记者刘万永《法制日报》记者 李勇)(来源: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