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施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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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7:17 江南都市报 | |
大江网讯[江南都市报]记者邹文彪报道:记者昨日获悉,《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近日已获通过,并将于明年2月1日起施行。据悉,该《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作了详细的界定,可操作性强,这意味着我省计划生育执行工作将有章可循。 征收标准有地域差别 《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上述标准的,以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 征收额可操作性强 不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一胎的,按照计征基数的3.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其规定,但未领《再生一胎生育证》的,按上述标准的10%征收。对于违反《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间隔时间的,《办法》以生育妇女年龄的不同、间隔时间的长短,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年龄大者,其征收标准作了适当调低,体现了人性化特点。 另外,《办法》对计划外生育两胎以上子女的,规定从第二胎开始,以一胎标准的两倍征收。 未婚婚外生育也征收 《办法》规定双方当事人均无配偶,若一方或者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怀孕生育第一胎的,按照3.5倍计征基数的50%征收;若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的,按照3.5倍计征基数的30%征收。重婚生育、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胎的,征收7倍的计征基数。 征收程序更加规范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须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规定,经委托,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也可以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征收决定应当盖有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前,征收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