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女子病愈后失了工作 诉诸法院状告三单位终于胜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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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07:24 江南都市报 | |
内容提要: 静(化名)被医生诊断患了情感性精神障碍,经过两年多的治疗,病好了,但她发现自己原来所从事的工作没有了。为了能重新获得工作,文静来到原来的工作单位,要求恢复工作,却遭到了单位的拒绝。原因是,她原先工作的单位现已被其他企业收购,而她的工作编制已被挂到了区人才交流中心去了。文静很是吃惊,自己是在征得单位的同意后,才去医 在申请劳动仲裁之后,不服劳动仲裁的文静于今年8月底走进了法院,将自己原单位的上属直管公司、直管公司的行政主管单位、被收购后新成立的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三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交纳社会保险费、给付病假工资等。此案经南昌市东湖区法院一审、南昌市中级法院二审后,文静终于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日前,文静及其家人放着鞭炮,手捧感谢信来到了东湖区法院。记者也就此机会采访了文静及主审此案的法官,得知了此事的原委。 身体不适住院治疗 1992年,只有21岁的文静从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新建县乡镇企业服务公司(国有企业)上班,主要从事汽车驾驶工作。虽然当司机很苦很累,而且还是事业编制,但文静仍兢兢业业,而且这一干就是5年。 1997年5月30日,因为工作上的需要,文静将工作编制调入了南昌市高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管委会”)主办的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发展公司”)的下属企业,即原美佳丽高新技术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原美佳丽公司”),仍准备在该公司从事司机一职。然而,就在工作编制刚调入,人还来不及到新公司上班时,文静的身体发病了。在经得单位的批准后,文静来到了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治疗。 工作编制被调离 就在文静入院治疗4个月后即1997年10月,原美佳丽公司因经营不善,公司基本上处于停业整顿状态。 根据加快国有企业改制的政策要求,原美佳丽公司的上属直管公司即高新发展公司,在经报请高新管委会的批准后,决定对原美佳丽公司进行整体企业出售。于是,高新发展公司负责制订了出售方案。在该方案中,高新发展公司明确规定了原美佳丽公司的在编职工4人,收购方在收购该企业后不需要安置企业的原4名职工。同时在方案中还将原美佳丽公司4名职工中的3名职工工作编制挂靠到高新发展公司,并将安置到其另一个下属单位工作;另一名职工即文静的工作编制调离出原美佳丽公司,挂靠到区人才交流中心。 方案制订出后,同年11月3月,高新管委会依照程序批准了该方案的实施。1998年11月8日,高新发展公司以1000元的价钱将原美佳丽公司的产权转让给了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物业公司”),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都依据了出售方案的条款。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也报请南昌产权交易中心同意批准。高新物业公司在收购原美佳丽公司后,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并成立了新公司即南昌美佳丽公司。 要求工作遭到拒绝 1999年10月29日,经江西省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表明,文静为情感性精神障碍,现经治疗,可以从事轻度工作,但不能开车。于是,文静带着医疗结果证明来到公司,欲在公司从事其他的工作。但南昌美佳丽公司给付的答案把文静挡在了门外:文静的档案、工作编制已经调离了该公司,南昌美佳丽公司是收购原美佳丽公司后新成立的公司,不负责安排其工作。于是,文静又来到高新发展公司、高新管委会等部门要求安排工作,但均遭到拒绝。2002年,在多次要求工作均无果后,文静来到了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仲裁委作出了高新发展公司安置文静适当工作的仲裁决定。文静考虑到自己的其他权益仍没有得到维护,遂不服该仲裁。 法院判决弱女胜诉 今年4月,文静来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将高新管委会告上法庭,同时追加了高新发展公司、南昌美佳丽公司为第三人。 此案件经南昌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区,决定由东湖区法院进行审理。今年8月底,东湖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庭经合议后认为,文静于1997年5月30日将劳动关系调入原美佳丽公司,从劳动关系调入该公司之日起,该公司即与文静形成了劳动关系。高新发展公司作为该公司的直管上属公司,制订出售方案时,未征得文静的意见,单方将其劳动关系挂靠到区人才交流中心,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特别是高新发展公司在出售原美佳丽公司时,对购买方承诺了不需要购买方安置原公司职工的许诺。虽然高新发展公司不是文静的工作单位,但其作为直管上属单位,在决定其下属企业改制中,未正当地履行职责,该公司应该承担责任。而作为高新发展公司的上级行政主办单位的高新管委会,虽批准了出售方案,但该行为只属于正常的履行行政职责。8月30日,东湖区法院依法作出宣判:高新发展公司承担安置文静的用人单位;自1998年1月起至安置之日止,每月给付病假工资200元;自1998年1月起至安置之日止,承担办理文静的社会保险费用。 宣判后,高新发展公司不服,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11月12日,南昌市中院以原审法院判决正确,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中,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江南都市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