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标准引争议 强奸按车祸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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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2:49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12月22日讯:据信息时报报道,用餐的食客在酒楼滑倒、天降沙袋砸伤儿童、幼女遭强暴受伤、一场口角引来暴打。你能想象到这些事情跟交通事故有关系吗?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仍是空白。而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及其对应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却规定得较为详尽。因此,它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法院判案中仍普遍采用。于是,上述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适用“车祸”的标准,也就不离奇了。 幸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日前已出台,正式的《解释》呼之欲出,未来的《民法典》对这一问题也将明确规定,社会各界期待它们能填补我国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标准上的立法空白。 按车祸标准赔偿的相关个案 1 强奸致伤法官是否判错了? 2001年7月至2002年4月20日,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人陈某先后20次,将好友老陈年仅13岁的女儿小敏(化名)奸污。恶行暴露后,小敏的父母当即报案,陈某被南海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随后,陈氏夫妇又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其女儿身体康复治病费、转学费、父母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万多元。 经法院审理,老陈一家最终拿到了赔偿。但在他们获胜的判决书上却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罪造成原告小敏的医药费75元、被迫转学的费用1110元合计1185元予原告小敏”。此外,小敏还拿到了3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拿到判决书,老陈夫妇糊涂了:明明是强奸案,为什么法院参照《办法》判赔呢?他们疑心法官是不是判错了?法官回答说,《办法》被用作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标准,目前在各级法院判案中普遍采用。 2 酒楼摔伤怎会赔得那么少? 今年2月22日,香港居民朱女士在广州市荔湾区泰象苑菜馆就餐,起身去洗手时被撒在地板上的菜汁滑倒,导致左腕骨折,遂将该菜馆告上法庭,要求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广东省实施〈消法〉办法》,赔偿包括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5.9万元。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朱女士到菜馆就餐,双方形成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菜馆地板上留有菜汁,却没有及时排除危险,造成朱女士摔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还是部分参照了《办法》及广东省的赔偿标准,计算她的误工费、住宿费等。一审下来,朱女士拿到了10405元的赔偿,刚过索赔数额的1/6。她大惑不解:在餐馆摔伤索赔,跟交通事故有什么关系?律师称,这是目前法院的常用招。 3 坠物砸伤一级伤残仅赔19万 2000年12月30日晚6时许,家住黄埔区的8岁男孩小军(化名)途经省电力一局48幢楼下时,从该楼7楼掉下1个沙袋,正砸在小军的腰部,他当场倒地,人事不省。后经医院诊断,小军腰椎骨折,脊髓损伤,已构成截瘫,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小军一家遂将扔沙袋者姜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残疾着生活补助费等近32万元。 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仍是参照《办法》及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判决小军获得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医疗费等近19万元。 4 打架受伤伤者仅得赔8000元 去年10月5日,家住佛山市三水区的阿权、阿祥因土名为“大坑”、“鱼塘塘边的草地”权属发生口角。争吵中,阿祥用竹棍殴打了阿权双手及左大腿,致其左手粉碎性骨折、右手拇指软组织挫伤、左大腿肌肉部分有瘀黑,经三水区公安局法医鉴定伤势为轻伤,法院仍参照《办法》中的农业行业计算,最后判决阿祥仅赔偿损失8000多元。 法官意见 这是没办法的办法 奥国平 (天河区法院法官、调研科科长):人身损害赔偿这类案子,主要是针对直接损失、续医费、工资损失三大块做赔偿。 现实状况是,立法部门对各种人身损害怎么赔,没有明确划分和标准,那司法者参照规定得较为详尽的《办法》和各地的具体标准来判案,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因为法官不能自造标准呀!至于交通事故损害的赔偿标准相对比较低的问题,我们判案的时候,更多地考虑了伤者的实际损失。 只要伤者能举证证明的、确实因伤害造成的损失,比如误工费、护理费等等,哪怕高出交通事故的标准,我们也认可为合法证据而判赔的。我们法院也判过这样的案例。 邱小云(黄埔区法院法官):《民法通则》虽然也提到了侵权赔偿的问题,但没有具体规定数额的计算。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各级法院的法官只好一直参照《办法》来计算,这是在找不到相应法律的情况下的选择。 最近一段时期,国家相继将工伤、触电、医疗事故等人身损害案件单独制定了赔偿标准,但建议还应将不同类的侵权损害案件再细分。 市民看法 标准不明让人蒙查查 李姨(海珠区,退休,62岁):我曾打过一个类似的官司,有一次我坐公共汽车,司机急刹车害我摔倒,搞成10级伤残。后来我用《消法》和它对应的标准来索赔,提出了33万元赔偿。但法院在认可我按《消法》索赔的情况下,还是参照《办法》那个标准,结果只判了1万多,搞得我蒙查查。 谢先生(芳村区,行政机关干部,41岁):强奸受伤了用“车祸”的标准赔偿,我觉得挺“幽默”的。换作是我,我也要多几句嘴问问法官到底是怎么回事。要是法律对各类伤害都有明确的划分,可能就不会有这种“万金油”的现象了吧。 学者观点 人身损害赔偿事关紧要 佟强(北大法学院民商法副教授):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之所以能够将《办法》作为统一的赔偿标准,主要是因为各类案件造成最后的结果都大体相同,且赔偿的范围基本上都是医疗费、误工费等项目。但除了相同点之外,每类侵权案件还有各自的个性,更好的办法是分为几大类,针对不同类的案件事实,制定不同的赔偿标准。 现行标准低且不够全面 蔡镇顺(广外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由于地区差异、案件各有不同,决定了人身损害案件的复杂性,要在全国范围内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这是很困难的。因此,目前,各地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时适用《办法》,是一种没有办法的办法。但这个办法存在一些缺陷:首先是标准偏低。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按照《办法》,人命的赔偿也就6万元左右,而相比国外,则极其重视保护人身权,对人身损害的赔偿数额非常高,能够显示出对人身权利的尊重;其次,小孩子被侵害致死,孩子的父母所受的伤害也许一辈子都弥补不了,而却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不尽公平。 蔡教授建议,虽然人身损害造成的结果都是身体某部位的伤害或死亡,但却是由不同的情况造成的,各个不同损害事实带来的影响也不一样。所以,可先行对人身损害案件做大的区分,在分类细化后制定不同的标准,这样能够更公平地保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万金油”现象可理解 周晓琳(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实各类人身损害的经济损失基本都是一样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耗费的医疗、误工、交通、营养、护理、住宿等费用差不离。但关键是各类伤害给伤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不一样。我的意见是,只要事实上发生的伤者的损失,法院就应判赔,而对不同类别的伤害给伤者造成的精神损失,则应该规定一个大概标准。至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被当作“万金油”的现象,我认为因为这类伤害的伤者没有身份要求,因此被普遍参照而“放之四海而皆准”,是可以理解的。 肖胜方(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现行法律法规对交通事故、工伤、触电、医疗事故这几类伤害,规定了比较明确的赔偿标准,其他就没有了。现实中,律师为当事人办案和法官判案,依据确实会因此有出入。我认为趋势还是要将伤害种类细分的。(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