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法治在线:刘涌案庭审纪实 案情始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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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3:40 东方网 | ||
主持人: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再次审理做出了判决,判处刘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再审和判决,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打黑除恶斗争的关注。我们首先还是通过一个短片再来看一下刘涌案的庭审情况。 “刘涌案”庭审纪实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宣布带被告人刘涌。 合议庭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的5名法官依法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三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涌委托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佟林和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冲为他进行辩护。 经过法庭允许参加旁听的人员有20多人,这其中包括刘涌的妻子刘晓津。在现场记者看到,公诉方准备的刘涌案的卷宗就接近200卷。 据了解,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原二审判决不当为由,于今年10月8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案做出了再审决定。 审判长南英:现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2003刑监字第155号,原审被告人刘涌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毁坏财物,非法经营,行贿,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一案,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7日,以2001年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毁坏财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违法经营罪判有期徒刑无年,并处没收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无年,犯违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宣判后,如有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1日,以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部分,刘涌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务罪、违法经营罪,行贿罪,违法持有枪支罪,妨碍公务罪的量刑,以故意伤害罪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辽刑一中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不当,应该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进行庭审,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刘涌犯有31项犯罪事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妨碍公务和行贿罪共七项罪名。根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庭审理主要围绕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1999年10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某香烟批发市场的个体商贩王永学因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跟刘涌的公司抢了生意而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刘涌:(我)没有指使程建去市场查看并收拾卖“云雾牌”香烟的业户。 刘涌的辩护人佟林:在一审庭审的时候,除程建以外,这起事实的各被告人,均没有指证刘勇参与指使他们去殴打被害人。只有程建一个人指证刘勇参与这起案件。 审判长南英:公诉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主诉检察官张凤艳:审判长,针对刘勇及其辩护人的辨护异议,公诉人出示一组证据,证实此起犯罪是刘勇指使。一,吴建明在宋建飞、程建、刘勇尚未被抓获时,第一个供述了案情详情,即提到刘勇指使殴打王学永。2000年7月3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供述,宋建飞对我说,二哥让我们把程建的事办一下,我一看刘勇发话了,就和宋建飞开始准备打仗了。2000年7月11日供述,刘勇曾对我和宋建飞说过,沈阳市黄山牌香烟和云雾山牌香烟总代理是他本人,这是社会上认可的,如果有人敢抢他的生意,就收拾他。 随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这起人命案和其他四起致人严重伤残的案件是刘涌出于自身的利益指使手下制造或刘涌亲自参与策划实施的。辩护人则对这些指控进行了相关辩护。刘涌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下午六点,审判长宣布休庭。 演播室 今天我们演播室请到两位嘉宾一起来探讨一下这个话题。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教授,一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判处刘涌死刑,判处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韩玉胜:刘涌他犯的不是一个罪,而是在我们《刑法》中称为数罪,犯了多种罪。多种罪当中其中有两个罪会涉及死刑问题,一个是故意杀人的这种案子,故意杀人咱们都知道,杀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个就是因为致人重伤导致残疾,这种情况在《刑法》当中规定也有死刑。 主持人:这两个罪名规定都是有死刑的。 韩玉胜:对。 主持人:我们回顾一下刘涌这个案件,它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在我们印象中,二审一般等于这个案子已经了解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件,这次再审再次开庭的依据是什么呢?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有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发生,一个就是当时人他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二种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种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主持人:这次刘涌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他还能不能再继续上诉,再审再进行审判?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整个的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来看,他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 主持人:就是一审就可以结案了。 韩玉胜:对,第二种情况就是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时候就应该进入到二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做出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持人:我们比较多见的就是二审结案。 韩玉胜: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第三种就是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所以刘涌不可能再上诉了。 主持人:就是一锤定音了,就是最后的判决。 韩玉胜:对。 主持人:这次各大媒体,我记得在刘涌再审开庭的那一天,在报道当中都用到了一个词,说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这个提审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 韩玉胜:我想提审我们从这个提审这两个字看来,提审是上对下,因为这个案件的一审是由中级法院做出的,二审的判决是由高级法院做出的,最高法院它是国家最高的一个审判机关,它对于下级各级的审判机关的案件,都是提审提上来再审。 主持人:经过公诉机关的调查,刘涌涉嫌的最早犯罪事实是在1989年,而在2000年7月被拘留。我们下面通过一个短片再来回顾一下刘涌案的始末。 刘涌案始末 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提审之前,我们《法治在线》的记者专程来到了辽宁沈阳,我身后的这栋大厦就是曾经在沈阳非常有名的嘉阳集团的办公大楼,而嘉阳集团的原董事长就是要在锦州接受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刘涌。 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记者:在沈阳市的太原街,1989年的时候刘涌生活在这里。而恰恰是在那个时候,刘涌开始走上了他的犯罪之路。 在刘涌案一审二审的过程中,法院认定刘涌及其犯罪团伙的故意伤害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1989年9月11日,刘涌怀疑其当时的女友,与在第二届全国青年运动会上演唱大会主题歌的演员宁勇关系暧昧,便和宋健飞等人对宁勇进行殴打,致其脾脏破裂被摘除。 刘涌之后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件还有1991年7月的伤害佟俊森案,1992年7月的伤害孙树鹏案,以及1992年10月用猎枪击伤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园路派出所副所长刘宝贵案。 记者:如果说1995年以前,刘涌及其团伙的犯罪行为还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等问题,但从1995年之后,刘涌被公诉的另一项罪名“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的犯罪情节就陆续出现了。 根据公诉机关的调查,1995年9、10月间,刘涌为霸占中街沈阳双兴购物中心开办百佳超市,指使打手对购物中心经理吴某进行毒打,继而到吴家威胁和骚扰,逼迫吴某将花200多万元装修好的470平方米门面房“转租”给他。之后,刘涌又向别人勒索25万元,从中拿出5万元给吴作为补偿。 1997年秋,为垄断香烟市场,刘涌指使打手将业主李某、张某打伤,将铺面砸烂; 1998年5月,刘涌授意宋健飞等3人到沈阳春天休闲广场打砸两个铺面; 1998年6月11日,刘涌的打手在其授意下,对依法执行公务的辽宁省技术监督信息研究所的3名工作进行殴打,将其中两名致伤; 1999年5月,刘涌取得沈阳中街部分商业开发权后,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拆迁。并指使打手持藏刀、枪刺等凶器,在光天化日之下砸毁药房,砍伤值班经理和多名员工,临走时还把附近两家店铺的玻璃砸坏; 1999年10月,刘涌因云雾山香烟销售情况不好,指使程健去市场查看并“收拾”经销同类香烟的业户,10月15日,宋健飞等人对经营云雾山香烟的业主王永学进行殴打,致王永学右肺门破裂,右心房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据统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从1995年末初步形成至2000年7月初被沈阳警方抓获的4年半时间里,刘涌亲自参与或指使授意他人的犯罪行为共27起。 2002年4月,刘涌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1年零4个月后的2003年8月,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在刘涌被改判死缓的两个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向刘涌送达了再审决定。 演播室 主持人:从刚才的这个短片中韩教授我们看到,刘涌最早的犯罪事实其实在1989年,但是公诉机关最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初步形成却是在1995年,这中间就有一个时间差,我们应该怎么样来理解这个时间上的差异? 韩玉设:起诉中用的这个词,我觉得是非常准确的一个词,它叫做“在1995年初步形成”。初步形成意味着它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从我们国家法律规定来看,在原来的《刑法》当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没有规定的,1997年修订《刑法》,在1997年修订以后《刑法》当中,增加了一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这种犯罪按照我们国家对于《刑法》效力的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如果发生在一个法律规定之前,对他没有束拘力,在他之后就要适用。而刘涌这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实际上是延续的,一直到他被拘留之前,在这一段时间,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所以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对他追究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这样一种犯罪事实,我觉得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 主持人:王教授,我们怎么认定一种犯罪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王大伟:我们国家《刑法》第294条有一个罪名,叫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里面有四个标准,一个标准是它有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比如说它有一个等级结构,上面有领导,底下有骨干层层不同级别的打手。第二个它要有经济势力,第三个它用了暴力胁迫等一些手段,最后一点就是包庇纵容,受到某些机关的包庇和纵容,就是形成一种收受贿赂的网络,同时它可以垄断一些行业,具备这四个条件,我们就可以认定它为294条。 主持人:在我们印象当中,黑社会以前似乎是离我们很远的一种东西,就是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当中才有黑社会犯罪,有老大,拿着大哥大指挥一帮小喽罗到处去欺行霸市?打打杀杀的,但是现在在我们《刑法》的罪名当中也设了这样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名,在《刑法》当中设这样一个罪名,它的目的是什么? 韩玉胜:我想我们看到的我们国家规定的罪名,和国外是有差别的,我们把它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就是说它还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严格意义上一种黑社会组织,像国外有很多国家确实有这种黑社会组织已经形成了规模,像欧美一些国家,像近邻的日本,都有一些黑社会组织存在,我们国家之所以要在《刑法》中规定,要惩治这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因为这种犯罪对社会治安的危害极大,它使人民对于国家的一种秩序产生一种不安全感,会对人民心理上造成严重的影响,我们现在正在搞这种经济建设,而这种心理上的不安定必然影响我们去参与这种经济建设,所以在《刑法》中规定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给予严厉程序,不论是从立法来讲,从司法来讲,还是从民意来讲,都是完全必要的。 主持人: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全国公安机关近年来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而且取得了不错的结果。我们下面通过一个短片来回顾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重拳出击 打黑除恶 从2001年4月起,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之下,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截至2003年4月1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592起,被依法起诉的8905人。除了刘涌案件以外,其中: 吉林省打掉了以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港集团公司”总裁桑粤春为首,以合法公司为掩护,成员50名,犯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及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等罪行30多起,非法聚敛钱财数亿元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江西省打掉了铅山县以家族势力为核心,杀人、伤害、强迫交易等作案60多起,杀死6人、致伤致残48人,非法敛财1100万元,成员60多名的祝福全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其充当保护伞的20多名党政司法干部被判刑。 浙江省查获了盘踞义乌市托运行业,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抢劫等作案30多起,打伤20多人,非法敛财1000多万元,成员30多名的贾建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涉案的9名国家工作人员被查处。 湖南省永州市查获了以“齐心有限公司”为掩护,从事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犯罪活动,作案53起,非法敛财上千万元,涉案成员60多名的蒋齐心黑社会性质组织,30多名工作人员被查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打掉了北海市以李昌裕、李昌海为首,涉案成员50多人,涉嫌杀人、伤害、贩毒等案件44起,致死8人,伤残数十人的“西头帮”黑社会性质组织,11名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被查处。 福建省打掉了横行顺昌县达十年之久,犯下杀人、伤害、敲诈等罪行数十起,涉案成员50多人的徐捷黑社会性质组织,18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包庇罪被判刑。 演播室 主持人:王教授应该说通过近两三年以来我们这种持续不断的打击,黑社会黑恶势力遭到了重创,是不是意味着这样一种犯罪形势就已经被根除了。 王大伟:这句话整个来说还是为时过早,因为我们国家黑恶势力的形成它是有一定阶段的,就是说近20年来整个犯罪形势在一开始是呈上升趋势的,整个现在犯罪迅速上升的形势已经得到遏制,但是整体回落还是需要时间的,这里面黑恶势力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因此我们说,坚持严打这个方针不动摇,恐怕整体的回落我们还是需要一定时间的。 主持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再审和判决,对全国的打黑除恶斗争有什么样的意义? 王大伟:这个意义是非常巨大的,可以说这些年一批犯罪分子被打掉,黑恶势力被打掉了,但是我们前面I的路程还是很长的,我们说我们的方针,第一不允许我们国内黑恶势力发展做大,第三不允许国外的黑恶势力进入我们国内渗透,所以这一场斗争还是长期的严峻。 主持人:好,谢谢二位。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案再次审理并做出判决,应该说在司法程序上这个案件已经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还远远没有结束,彻底根除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斗争还远远没有结束,各级司法机关依然要常抓不懈,把这场斗争继续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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