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死婴的八年官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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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4:40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八年。确切点,八年零四个月。昨日,42岁的陈女士接到佛山首宗医疗事故终审判决书时,除了一声“八年了!”的感叹外,了无片语。 半晌,蹦出一句话:“亏得最高法院要求在今年11月底前全面清案。我还算打赢了。但,我真的赢了吗?” 胎死腹中 时间要倒回到1994年5月,当时30出头的陈某怀孕了。一家欣喜若狂,这是她婚后五年第一次有了身孕。这种胎儿在医学上称为珍贵胎儿。小心翼翼地过了七个月,胎儿有了早产的征兆,陈某赶紧住进了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安胎。 经过治疗,4天后早产征兆消失,医院B超检查显示“脐带绕颈”,陈某继续住院待产。 1995年2月4日,农历大年初五零时30分,她出现分娩的征兆,医院予以早破膜处理。同日上午8时,送入产房;9时15分起,医生对她进行静滴催产素;9时30分,她出现规律宫缩;12时15分,医生发现宫缩时胎儿的心跳减慢,但很快恢复。15分钟后,胎心音再次突然减慢,5分钟后消失! 随后,院方证实胎儿死于子宫内。 医院立即进行吸引产、钳产等处理。晚上11时05分,陈某生下一名死婴。 医疗鉴定 陈某一家几乎崩溃了。他们认为胎儿的死亡是由于医护人员分娩方式错误、产时监护不周等造成的———悲剧原本可以避免。院方可不这么认为,其称医院在诊疗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断、处置和操作,并按照规定实施检查和监测,不存在任何过错。 1996年1月25日,事发近1年,陈某就此事向佛山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交了鉴定申请书。同年7月23日,陈某收到鉴定结论为:本例不属医疗事故。 陈某不放弃。她起诉至佛山市城区法院,请求确认此次事故为医疗责任事故,要求医院书面公开道歉,并赔偿其身体损害、胎儿损失及精神损害费20万元。 城区法院立案后,委托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陈某女儿胎死腹内一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会于1998年8月25日,作出鉴定结论: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在处理陈某分娩过程中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导致胎儿死亡,属于一级技术事故。 一审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陈某又变更了诉讼请求。她表示,医院采取错误的分娩方式,损害了她的生育功能,使其无法自然受孕,试着接受试管婴儿治疗,也失败了。她要求医院还要赔偿试管婴儿受孕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 佛山市城区法院认为,精神损失费要求过高,试管婴儿受孕费及后期治疗费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1999年5月24日,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胎儿胎死腹中”为一级医疗事故,判令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害补偿费人民币9万余元。 这个判决,陈某和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都不服,双双提起上诉。陈某认为医院的错误分娩方式,直接造成她不能自然受孕,“试管婴儿受孕术”是对胎儿损失的一种补救方式,是事故救助的继续,因此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院方坚称对陈某的诊疗行为不存在任何过错。造成陈某的婴儿胎死腹中的原因是不可抗拒的因素,根据一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胎死腹中的原因是“帆状胎盘,前置血管破裂出血”,这是一种罕见的病例,是难以预防和救治的疾病。 一等四年 陈某说她没有想到,一个二审让她整整等了四年六个月。 2003年12月2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七审判庭进行二审开庭。法院审理后认为: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为本省辖区内的最终鉴定,医院方没有足以反驳该鉴定结论的相反证据和理由。并认为医院提出的“胎死腹中是不可抗拒因素”这一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同时表示,陈某要求医院赔偿试管婴儿受孕费无理,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补偿费8万元比较恰当。 2003年12月10日,历时8年的佛山首宗医疗事故诉讼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女士拿到了一份案号为(1999)佛中法民终字第369号的判决书。她说自己在签收时写下了“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的字样。 她说:“到明年2月,事故发生就满9年了,如果不发生这次事故,我女儿已是一个小学三年级学生,我的家庭生活将十分美满,我的一生也会非常幸福……其实我要钱来干什么?我不过是为未出世的女儿讨个公道,可这个公道却让我整整等了八年。” 本报记者 林洁(侯颖/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