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江苏等地区设立“禁乞区”引发了关于“行乞”问题的讨论,许多人甚至连一些专家都认为,‘行乞权’在我国宪法法律中找不到其相应的根据,乞讨的权利并没有成为我国法律制度所保护的一项权利,它是一种法外权利,不为国家所保护,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义务作它实现的条件或保障。对这样的说法,我实在难以认同。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不就是公民行乞权的宪法根据吗?行乞的实质就是那些处于弱势的公民向 社会要求帮助,这样的要求是宪法精神所支持的。当然,这样的方式也许是不体面的,但关键是这些人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他们不能通过体面的方式得到救济。那些残疾、老弱的乞讨者如果能很直接、方便地得到国家和社会长期的帮助(救助站只是一个短期救济措施),这些人就不会抛弃尊严去乞求施舍,这样的生活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一件痛苦的事,当这些人在痛苦地捍卫那点宪法赋予他们的权利时,我们对其进行限制甚至惩罚的道义和法律基础又在哪里呢?我也不否认乞丐中有一些“冒牌货”,但是,他们能代表乞丐群体的全部吗?行乞的本质,无非就是想要接受他人馈赠。乞得,就是获得了他人馈赠。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财产馈赠他人,如果他想馈赠给行乞者,那也是他的权利。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大家知道,合同有书面的,也有口头的,也有不立合同而直接赠与的。因此,按照这些法律精神,行乞者愿意接受赠与人的赠与,是不受干涉的,这是他们双方的事情,双方当事人有权决定赠与事项。法律规定是这么明显,怎么还能说行乞权没有法律根据呢?认为公民没有行乞权,实质上是认为,公民没有向他人请求赠与的权利。以此类推,恋爱双方的任何一方也就不能向对方提出赠与要求,如果“她”喜欢鲜花,那也只能默默企盼,“她”不能向“他”表达“我”想接受一束鲜花的美好愿望;同样,处于困境当中的公民,也不能向他人发出求救要求,他们只能默默企盼,被动等待他人发现和救援。所以,“行乞权”没有法律根据是一种主断思维,显然不妥当。(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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