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2日判处刘涌死刑 决定执行死刑(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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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6:11 光明网 | |||
背景: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等22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故意伤害等案一审公开宣判。法庭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判处被告人刘涌、宋健飞死刑,其余20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此后,案犯提出上诉。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首犯刘涌被改判死缓。判决受到舆论广泛关注,并引起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来源: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