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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原二审对刘涌改判死缓的理由与事实不符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2日19:32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刘涌当日已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在宣判时指出,此案原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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