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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法修订草案加大外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0:06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针对现行外贸法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的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拟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副部长于广洲在就外贸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说,这一修改是根据对外贸易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外贸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的。

  他说,草案首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归类,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草案对下列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未经依法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未经授权擅自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或者未经指定擅自进出口指定经营货物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实行自动许可的货物的;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

  他说,对一些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或者未经指定擅自进出口指定经营货物的;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

  他说,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特点,对涉及海关管理、税收征管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从法律责任上,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衔接。草案规定,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逃汇套汇、走私、逃避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检疫等行为,依照有关海关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税收征管、外汇管理、检验检疫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同时规定,对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禁止从事有关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在禁止期限内,海关根据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取消其报关资格,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有关结、售汇手续。

  他说,草案增加了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人从业资格的限制性规定,对被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禁止从事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在禁止期限内再担任任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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