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家:何谓“提审” 提审刘涌的依据是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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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2:01 时代商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采取两个措施:一是指定再审,即指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二是提审,即上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亲自派出法官审理案件。虽然“提审”这一做法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但实际执行中大多采取的是“指定再审”,而“提审”的方式极少使用。本次审判将是1949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在公众对刘涌一案的二审判决结果普遍表示质疑,并且二审判决书本身存在诸多难以解释的疑问时,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提审该案,具有积极意义。” 提审刘涌的依据是什么 这次最高院提审“刘涌案件”,其实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有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发生,一个就是当事人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二种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种就是法院自己,最高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刘涌案应该属于第三种情形。 提审刘涌的原因是什么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对沈阳刘涌涉黑大案首次采用“提审”的方式,显然确有其因。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原因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原因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对于这种判决书,人们是有权提出质疑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何兵) 相关专题:沈阳刘涌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