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理由竟是“保密” 村民上诉索回欠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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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2:29 新华网 | |
江宁一村民接受了一笔转让债权,原以为手持还款协议就能要回欠款,岂料欠钱者竟以债权转让违背保密条款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该村民走上法庭主张自己的权利,日前鼓楼法院判决村民胜诉。 1998年2月18日,江海向朋友李长昆借款88332元,双方协议约定“欠款分5次还清,最后期限为2002年12月31日”。该协议中还很罕见的附有“特别”说明,“双方有责任对还款 审理中,江海竟辩称,还款协议特别约定“双方有责任保密”,这说明此协议不能让第三方得知,如果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就违反了保密条款。此外,协议还特别说明“本协议不作法律凭证”,所以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日前,鼓楼法院审理认为,还款协议中虽写有“不作为法律凭证”的内容,但在陈江山通过诉讼主张债权后,江海再以此否认还款协议及其约定欠款事实的客观存在,就违背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还款协议虽有保密约定,但并不表明债权不得转让,故江海应当按照还款协议向陈江山还款。(文中人名均为化名)(记者宗一多)(来源:现代快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