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强暴岂能参照车祸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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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4:05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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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的陈某,多次将一年仅13岁的幼女小敏(化名)奸污,后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法院在判决书上写着:“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广东省2001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被告陈某应赔偿因强奸造成原告的医药费……”(见12月22日《信息时报》) 被强奸与车祸赔偿标准风马牛不相及,如今居然被牵扯到了一起,不能不说荒唐。但 好一个“普遍采用”!我认为,作为法律工作者的法官应更清楚两者的区别,理应知道《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不可能万金油般适用于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案件。为何他们默认这个荒唐的“惯例”? 任何一部法律法规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都只适用这个范围。将其他规定引用过来审判的做法虽然解决了暂时难题,但没有真正解决问题,也容易引发后遗症。作为应用法律最多的法官们,在发现法律的缺陷时,就有职责及时、不懈地向立法部门反映,协助及早出台补救措施。叶边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