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望建立外贸应急预警机制 | |
---|---|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5:2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据新华社北京12月22日电】按照刚刚提请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我国有望建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的应急预警机制,以应对外贸中的突发和异常情况,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受国务院委托,于广洲22日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了关于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为了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监测和服务,及时发现和处理对外贸易中出现的 充分利用反补贴反倾销等措施 于广洲表示,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借鉴了主要贸易国家的立法经验,在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充分地用足、用好反补贴、反倾销等救济措施,为我国产业和市场的健康和充分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自然人可以从事外贸经营 根据现行对外贸易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对外贸易法修订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规定自然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于广洲说,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范围,根据现行外贸法的规定,我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中的有关承诺,在贸易权方面应给予所有外国个人和企业,并不低于给予在中国的企业的待遇。如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中国的自然人也应当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对外贸易法作为外贸领域的基本法,应当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特别是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将该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加大外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于广洲说,针对现行外贸法法律责任规定比较原则,处罚种类单一的情况,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拟通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从业禁止等多种手段,加大对外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他说,草案首先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进行具体归类,加大对对外贸易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并与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衔接。草案对下列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未经依法登记,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的;未经授权擅自在特定贸易领域从事国营贸易,或者未经指定擅自进出口指定经营货物的;未经许可擅自进出口实行自动许可的货物的;进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或者未经批准、许可擅自进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的;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国际服务贸易的。 他说,对一些对外贸易违法行为,除了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3年内不受理其有关资格申请或者禁止其在3年内从事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的规定。 加强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保护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是世贸组织三大支柱之一,越来越多地成为各主要贸易国家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手段。刚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外贸法修订草案拟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实施贸易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口和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并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在国外的保护。 草案规定:进口货物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对构成侵权并且危害对外贸易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进口等措施消除其危害或者影响,海关实施海关保护。 作者: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