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案”尘埃落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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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7:51 杭州日报 | |
新闻背景一波三折的刘涌案刘涌,1960年11月30日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原任沈阳嘉阳集团董事长。2000年7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刘涌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非法经营,偷税,敲诈勒索,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盗窃,寻衅 2002年4月17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指定管辖,一审判处刘涌等人死刑。 2003年8月15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终审改判刘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国内新闻 12月22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案再次审理做出了判决,判处刘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的再审和判决,再次引发了人们对于打黑除恶斗争的关注。庭审纪实卷宗接近200卷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上午8点半,庭审开始。审判长宣布带被告人刘涌。 合议庭成员由最高人民法院的5名法官依法组成;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了三名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涌委托北京万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佟林和北京天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冲为他进行辩护。 经过法庭允许参加旁听的人员有20多人,这其中包括刘涌的妻子刘晓津。在现场记者看到,公诉方准备的刘涌案的卷宗就接近200卷。 据了解,刘涌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原二审判决不当为由,于今年10月8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案做出了再审决定。控辩双方进行了质证审判长南英首先宣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 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刘涌犯有31项犯罪事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妨碍公务和行贿罪共七项罪名。根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程序的有关规定,本次开庭审理主要围绕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1999年10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某香烟批发市场的个体商贩王永学因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跟刘涌的公司抢了生意而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随后,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这起人命案和其他四起致人严重伤残的案件是刘涌出于自身的利益指使手下制造或刘涌亲自参与策划实施的。辩护人则对这些指控进行了相关辩护。刘涌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下午六点,审判长宣布休庭。专家访谈再审的依据是什么? 当日,中央电视台《法治在线》栏目请到两位嘉宾一起来探讨有关“刘涌案”再审的话题。一位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教授,一位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是最后判处刘涌死刑,判处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韩玉胜:刘涌他犯的不是一个罪,而是在我们《刑法》中称为数罪,犯了多种罪。多种罪当中其中有两个罪会涉及死刑问题,一个是故意杀人的这种案子,故意杀人咱们都知道,杀人案件最高刑是死刑,另外一个就是因为致人重伤导致残疾,这种情况在《刑法》当中规定也有死刑。 主持人:这两个罪名规定都是有死刑的。 韩玉胜:对。 主持人:我们回顾一下刘涌这个案件,它是经过了一审二审,在我们印象中,二审一般等于这个案子已经了结了,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刘涌案件,这次再审再次开庭的依据是什么呢?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再审有可能在三种情况下发生,一个就是当事人他的法庭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如果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的执行,但是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二种就是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抗诉之后,人民法院如果接受了这种抗诉,他可能启动再审程序,第三种就是法院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实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主持人:这次刘涌被判处死刑,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之后,他还能不能再继续上诉,再审再进行审判? 韩玉胜:按照我们国家整个的审判刑事案件的程序来看,一个刑事案件的判决生效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一审法院做出判决之后,在上诉期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上诉期满判决生效。 主持人:就是一审就可以结案了。 韩玉胜:对,第二种情况就是在一审判决做出之后,在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这时候就应该进入到二审。二审的判决裁定做出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就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主持人:我们比较多见的就是二审结案。 韩玉胜:对,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第三种就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所以刘涌不可能再上诉了。 主持人:就是一锤定音了,就是最后的判决。 韩玉胜:对。据中央电视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