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局公开电视插播广告监督电话违反“限播令”观众可举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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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09:40 南方都市报 | |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今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总局令的形式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个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对广播电视广告作出了很多具体而敏感的规定,比如除19∶00至21∶00以外,电视台播放一集影视剧(一般为45分钟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5分钟;比如用餐时不得播放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的广告等。 在《关于实施〈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国家广电总局要求建立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投诉中心已经成立(投诉电话:010-86091111),目前已有工作人员在值班。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负责记录观众的投诉,然后上报国家广电总局社管司,由社管司负责检查、认定等工作。同时,按照国家广电总局此前有关文件的规定,2004年第一季度,总局将组织力量对《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将通过适当方式向全国通报。 有关专家预测,“限播令”对电视台插播广告有严格规定,由此,各大电视台平均广告数额缩水30%。中央电视台广告部的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介绍,中央电视台将严格执行“限播令”,政策规定不允许播的广告绝对不会在央视出现。 不过,在前不久中央电视台2004年的广告招标中,医药保健品依然是竞标的热门行业。不过,有企业私下表示,即使因为这个规定,今后的广告投放除了部分改投平面媒体外,也多是避开限制的时段,投放别的广告时段。“因为强势媒体的广告效应是没法忽视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