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增加离退休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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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0:4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3年7月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正式出台。《通知》规定,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外,其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 另外,副厅级及以上退休干部、1952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大中学教师等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人员,按在职同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加额增加退休费。比照机关办法套改确定离休费的企业离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企业退休工人以及企业“5·12”退休干部,按机关在职同职务同条件人员的增加离退休费,如果增加数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增加。机关事业单位按闽人福1984119号文办理退职人员和经批准月领取退养费的民办教师每人每月按30元增发退职(退养)生活费。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直主管部门决定。' (本报记者 关永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