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等六项规章的决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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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0:43 北京日报 | |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六项规章: 一、《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地方社会事业建设费的规定》(1993年4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发布) 二、《北京市征收屠宰税实施办法》(1994年6月1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发布) 三、《北京市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办法》(1995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1998年6月2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发布) 五、《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1999年4月2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6号令发布) 六、《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7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30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