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昨日已被处死(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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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0:58 南方日报 | |||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其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刘涌案三次审理情况回放 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它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2003年8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它各罪,维持一审判决。 原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相关报道 刘涌主要犯罪事实 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币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支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两个原因提审刘涌 一、该案二审判决受到社会各界强烈质疑,而这种质疑有其合情合理的成分。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哗然。如此强烈的民众质疑直接动摇了法院威信,而法院是以威信为存在基础的,在这种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提审”还法律以尊严就显得非常必要。 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不再适合再审刘涌一案。二审判决书认为,刘涌“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可不立即执行”。其中的“具体情况”包含哪些?判决书并没有给出解释。此外判决书中出现“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这一模棱两可的说法。人们对刘涌案的二审判决提出质疑:什么是本案的具体情况,为什么作出从轻改判等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