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规定2级以下医院不能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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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3:25 央视国际 | |
为了有效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其他呼吸道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卫生部今天对呼吸道发热病人就诊作出了新规定。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表示,入冬以来,我们督察中发现一些不具备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特别是个体诊所,接收呼吸系统发热门诊的病人,往往对症治疗三四天后,病情不见好转,才将病人转至二级以上医院,这样,很有可能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的误诊漏诊。因此 卫生部规定,广东、广西、河北、山西、内蒙古、北京、天津等地,凡不具备影像检查,临床检验条件和预检分诊能力的诊所、门诊部、医务室等医疗机构,要对就诊的呼吸道发热病人进行登记,并及时将病人转诊至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接诊医院要按照规定程序预检分诊,做好诊断和鉴别诊断工作。除这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接诊呼吸道发热病人作出具体规定。 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王羽说,我们要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疫情报告和控制的执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个人作出严肃处理,对因不及时转诊造成疫情扩散的,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专题:各地周密部署严防非典反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