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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医保政策(上)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3:57 海峡网-厦门晚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将于明年元旦施行

  本报讯 (记者 陈心华 通讯员胡晓牧)酝酿了三年多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经过20多次修改,已于11月28日出台,将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定有何变化,成为近期本报市民热线5589999读者咨询的热点。为此,本报特邀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负责人,就新医保政策作了详细解读。本报将分次刊载。

  登记申报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人员: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企业驻厦代表机构中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二是上述用人单位中辞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等尚未再就业的人员;三是城镇个体工商户;不在上述范围内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有合法收入的厦门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登记申报用人单位应在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在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办理的,应补缴自录用之日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用人单位出现参保人员辞退、辞职、退休、死亡等情形的,应在30日内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8%和2%的比例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代扣代缴。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10%的比例由个人全额缴费。

  缴费基数的计算

  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893元),超过300%的按300%(4464元)为缴费基数。

  新参加工作或从异地调入本市工作的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推算得出缴费基数。其他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2002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488元)为缴费基数。

  职工工资总额的确定

  按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它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的缴费基数和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基数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计算,年度内不得再变更。年度申报用人单位应在每年4月20日至6月10日申报上一自然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退休人员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已纳入退休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由各级退休社会化管理机构负责申报。协保办理企事业单位因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基数,按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之和一次性缴清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原在职职工享受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用人单位的缴费规定

  用人单位录用员工之日起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录用员工逾期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其补缴生效前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补缴生效后6个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不能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属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生效6个月后,按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执行。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在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属于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以个人身份参保时,首次参加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续保的,6个月内只能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医疗费用,不能使用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违规行为及处罚

  用人单位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为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2.少报工资总额、多报养老金或退休金;

  3.将因患有疾病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人员临时招聘到单位工作,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

  4.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虚假凭证,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5.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6.其他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上述行为第1、3、4、5、6项情形之一,对单位可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链接:

  (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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