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21年四次修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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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4:48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前三次涉及17处内容的自我修正,划出与时俱进的轨迹 本报讯 昨天下午3时许,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听取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 这将是这部国家根本大法21年来的第四次修改。在前三次修宪中,总共涉及17处内容 1988年:为“私营经济”正名 当年春天,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涉及两项内容的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其中,在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此次修宪,明确规定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地位,肯定了它的积极作用,对推动其进一步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影响。 1993年:为“富强”奋斗 第二个宪法修正案由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在多达九项的修改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国家根本任务表述的改变。 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这个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深意可见。 在这次修宪中,另一个大动作更加引人注目,即“市场经济”一词的入宪、“计划经济”一词的淡出。 1999年:为“法治”鼓与呼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涉及六项内容的第三个宪法修正案。文本中增加的四个字,在各界引起强烈反响。 这四个字就是:“依法治国”。修改后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入宪,“法治”成为国家意志,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宗新)(晓航/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