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涌昨日被执行死刑(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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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4:59 光明网 |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但改判死缓的理由与事实不符记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 新华社辽宁锦州12月2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22日上午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判处刘涌死刑。宣判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当日对刘涌执行了死刑。以故意伤害罪判其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二审判决中对再审被告人刘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维持原二审对刘涌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的刑罚;对刘涌被判处的各罪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再审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聚敛的全部财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缴;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一、二审定罪准确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于2003年8月11日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原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再审被告人刘涌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开庭审理查明:原一、二审认定被告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犯罪27起;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之前,实施犯罪4起,共计实施犯罪31起。其中,直接参与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指使他人故意毁坏财物4起,毁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3090元;非法经营1起,经营额人民币7200万元;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6起,行贿金额人民币41万元、港元5万元、美元95000元,行贿物品价值人民币257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务1起;非法持有枪支1枝的犯罪事实,确凿无误,根据前述犯罪事实,原一、二审确认刘涌犯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经营罪;行贿罪;妨害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定罪准确,原一审对各罪的量刑适当,二审除对伤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维持一审的判决正确,对伤害罪的改判有误。原二审判决不当,应予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刘涌系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对该组织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枪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伤并造成4人严重残疾,8人轻伤,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且不具有不必执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原二审判决定罪准确,也确认刘涌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但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缓的理由与再审庭审质证查明的事实不符,其不当判决应予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专家解读 最高法院一审判决即生效 刘涌被判处死刑的依据是什么?被判处死刑后,刘涌还能不能再上诉?央视《法治在线》栏目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教授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王大伟教授,对此案作了探讨。判处死刑的依据 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的依据是什么? 韩玉胜:刘涌犯的不是一个罪,《刑法》中称为数罪,是犯了多种罪。多种罪中有两个罪会涉及死刑:一是故意杀人,其最高刑是死刑;一个是致人重伤导致残疾,这种情况在《刑法》当中规定也有死刑。还能不能再上诉? 主持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依据是什么? 韩玉胜:再审有可能在3种情况下发生。一:当事人的法庭代理人或近亲属如提出申诉,申诉本身不影响判决裁定执行,但如果申诉确实有理由,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二:检察机关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率的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如果接受,可能启动再审程序。三:最高法院对各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实有必要,也可以启动再审程序。 主持人:这次刘涌被判处死刑,他还能不能再继续上诉? 韩玉胜:由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案件,一审的判决就是生效的判决,所以刘涌不可能再上诉了。 庭审现场 大量证据证明刘涌指使或参与命案 双方就“云雾山”香烟命案和其他4起致人严重伤残案件进行了质证 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审刘涌案。公诉人在起诉书中指控刘涌犯有31项犯罪事实,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非法经营、非法持有枪支、妨碍公务和行贿罪共七项罪名。根据刑事再审案件开庭程序的有关规定,这次开庭审理主要围绕原二审判决中,对刘涌的判决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焦点】 1999年10月15日,沈阳市和平区某香烟批发市场的个体商贩王永学因为销售“云雾山”牌香烟,跟刘涌的公司抢了生意而被刘涌的手下宋健飞、吴静明等人殴打致死。在法庭上,控辩双方对证明此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人刘涌:(我)没有指使程建去市场察看并收拾卖“云雾牌”香烟的业户。 刘涌的辩护人佟林:在一审庭审的时候,除程建以外,这起事实的各被告人,均没有指证刘涌参与指使他们去殴打被害人。只有程建一个人指证刘涌参与这起案件。 审判长:公诉人有没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主诉检察官:吴建明在宋健飞、程建、刘涌尚未被抓获时,第一个供述了案情详情,即提到刘涌指使殴打王永学。2000年7月3日,在公安机关侦查期供述:“宋健飞对我说,二哥让我们把程建的事办一下,我一看刘涌发话了,就和宋健飞开始准备打仗了。”2000年7月11日供述:“刘涌曾对我和宋健飞说过,沈阳市黄山牌香烟和云雾山牌香烟总代理是他本人,这是社会上认可的,如果有人敢抢他的生意,就收拾他。” 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这起人命案和其他4起致人严重伤残的案件是刘涌出于自身的利益指使手下制造或刘涌亲自参与策划实施的。辩护人则对这些指控进行了相关辩护。刘涌也为自己进行了辩护。下午6时,审判长宣布休庭。 刘涌案纪实 2001年3月 刘涌被押解回沈阳公安局刑警支队 2001年6月10日 正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02年4月17日 一审被判死刑 2003年8月15日 二审改判死缓 2003年12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刘涌案” 2003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刘涌死刑 本版稿件除署名外均据央视《法治在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