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画报:张建中获罪 谁该反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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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3日15:56 外滩画报 | |
李曙明 因为在担任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辩护人期间帮助其伪造证据,12月9日,曾为成克杰等人辩护的“北京十佳律师”张建中,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9条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即便日后结束牢狱生活重获自由身,他也再不能从事律师职业——一个曾经有名望的大律师,以这种方式结束律师生涯,让人惋惜,也非常值得反思。 一些人尤其是一些律师不能接受张建中被判刑的事实,对其受追究的正当性有怀疑,问题恰恰出在律师伪证罪的罪名上。 早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围绕着增设律师伪证罪(此乃业内俗称,准确罪名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就有过很大的争议。 赞成设立律师伪证罪者认为,律师有其特殊性:作为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有其他公民没有的权利,例如可以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阅卷;律师本身懂法律,如果素质不高,或受利益驱动,就更容易规避法律。因此,把律师作为特殊犯罪主体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刑法第305条和307条分别规定了伪证罪和妨害作证罪。律师妨害作证的行为,包括如今张建中因此获罪的行为,完全可以为上述条文涵盖,而不致放纵犯罪。如此,再把律师单独拎出来是否必要,是否符合立法经济原则,就值得商榷。而且,这很容易产生一种误导,似乎律师更容易犯伪证罪。 现实也印证了上述担忧,律师伪证罪在一些地方变了味。它的典型“制造工艺”是:证人在开庭前被司法机关取过证言,证人出庭时却推翻了原来的证言,原来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被改变,于是,公诉人申请法庭休庭,暂时中止原案的审理,来审查证人的伪证问题,而律师每每成为“罪魁祸首”被拎出来。统计表明,“新刑法”实施后,律师执业中涉及“伪造证据罪”、“妨害证据罪”的案件占全部维权案件数量的80%。仅2001年,全国就有几十名律师涉嫌律师伪证罪。 律师伪证罪成为悬在律师头上的一把剑,谁也不知道下一个会轮到谁。据统计,“谈刑色变”,不愿接办刑事案件已成为北京律师的“共性”,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不足1件。在事关当事人生死大事的刑事案件中,70%以上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如果张建中案件的“副产品”是更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找不到辩护律师,那肯定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结果。 出现这些问题,当然和和司法环境、司法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有关。但是,一个条文的实施使某一类问题具有了共性,这个条文本身就需要审视。 声明:《外滩画报》授权新浪网独家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