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手”状告母校讨学位 学校败诉(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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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02:53 重庆晨报 | |||
“枪手”的定义往往指校园里的替人考试者。河南郑州前些天就爆出一条新闻:因为母校不颁发学位证书,一名“枪手”愤而将母校告上法庭。2003年12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胜诉,被告须在60日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 碍于面子当了回“枪手” 现年24岁的樊兴华出生在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的农村,1999年9月以优异成绩考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 大学前两年,樊兴华学习刻苦,学习成绩非常好。2001年初,正读大二的樊兴华顺利通过英语四级考试。 同班同学刘晓很羡慕樊兴华顺利通过了英语四级考试,遗憾的是他自己两次考试都未过关。刘晓想到找好朋友樊兴华替考。 “替考的风险很大,还是你自己来考吧。再说,只要你学习努力,我想会过关的。”樊兴华告诉刘晓。 见好朋友不领自己的情面,刘晓三番五次地央求樊兴华。面对最铁的哥们儿,碍于情面,樊兴华推辞不掉,只好答应当一次“枪手”。 “枪手”替考被处罚 2002年1月12日,这天是全国英语四级考试的日子。上午9时,樊兴华拿着刘晓的证件,硬着头皮入了考场,还好,监考老师竟没有发现他这个“冒牌”的。 三天后,学院教务处的有关领导找到了樊兴华,说接到学生举报,樊兴华在大二时已通过英语四级,在这次考场上出现,显然是替别人考试的! 面对学院领导严厉质问,樊兴华交待了自己当“枪手”的经过。 2002年1月25日,学院在校园内张贴了布告:99962班学生樊兴华在2002年1月12日上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替他人考试,构成舞弊,根据学院的《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项第一条,决定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察看期从2002年1月21日起至2003年1月21日)。 学院除给4名替考者“通报批评,留校察看一年,并取消当年所有评选资格”的处分外,还给4名被替考者全部勒令退学的处分。 樊兴华面对处分决定,他痛恨,他自责。他决定用实际行动弥补过错。在学习上,樊兴华可谓拼了命。2003年1月,已读大四的樊兴华期末成绩出来了,在所学专业近百名同学中,他考了第9名。在遵守校纪校规的同时,樊兴华更加注重思想的改造,每隔3个月就向系里向学院汇报思想,每一次都要深刻反省。一直到毕业离校前,樊兴华共向学院交了5份思想汇报。 樊兴华还多次参加无偿献血活动,在校期间,他一共无偿献血1400cc,被同学们称为“献血标兵”。樊兴华要向老师和同学证明一个事实:自己虽当过“枪手”,受过处分,但并不是一名坏学生! 未获学位状告母校 2003年7月1日,是学院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时间。樊兴华和同学一起来到学院领取证书,可让樊兴华吃惊的是,其他同学都拿到了本科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两本证书,惟有当年的四名“枪手”只给了本科毕业证书。樊兴华一下子懵了。他来到学院教务处询问原因,教务处的老师拿出学校《学生手册》,指着一条规定让他看: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行政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对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樊兴华开始写申请,但先后两次向学院递交补发学士学位的申请书,均没有得到答复。2003年9月16日,樊兴华拨通了学院院长的电话,语气很是诚恳,他希望学院补发学士学位证书。院长说,学院有明文规定,不可能补发学士学位。 难道就这样放弃了不成?他决定通过法律讨一个说法。2003年9月17日,樊兴华来到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状告自己的母校。 学院被判重审学位资格 2003年11月21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由于被告两次合法传换没有到庭,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被告未在法定举证期间提交对原告进行学位评审及不颁发学位证书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视为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依据。被告所制定的《学生手册》中“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与国家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 2003年12月2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告樊兴华胜诉,被告郑州航院须在60日内对原告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并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本案受理费180元由被告承担。本版稿件由河南商报记者吴怀杰提供 樊兴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考试作弊者应该取消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学校自己制定的《学生手册》关于“对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位”的规定属超越职权行为,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应当认定为无效。 另外,樊兴华认为学院在决定不授予他学位时违背程序,没有听取他的申辩,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这显然与行政法相违背,属于程序违法。 与樊兴华同时毕业的一个学生说:“说实在的,樊兴华的勇气和胆量真令人佩服,他通过法律程序说出了很多大学生的心理话。如今,高校许多处罚决定,大多是个单方面的决定,期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这对学生很不公平。” 学校:补发学位意味纵容作弊 学院接到应诉通知书后,对于樊兴华的起诉感到很意外。郑州航院教务处处长贺金社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有一条规定,社会主义要求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而作弊事情的发生就是‘德’不过关,凭这一点他也不应该拿到学位。贺金社说,我们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处分很严厉,以前规定“枪手”留校察看,被替考者勒令退学,现在“枪手”也将被勒令退学。贺金社说,即使学校败诉了也不可能给樊兴华补发学位证书。补发证书不但过程很复杂,而且补发了就意味着纵容学生作假、作弊,更多的因作弊拿不到学位的学生会采取同样的办法获得学位,这对努力学习的学生来说是不公平的。 河南大学生樊兴华状告母校讨学位胜诉。 河南省教育厅一位人士认为,虽然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已将授予学士学位的权力下放到了高校,高校在不违背政策的前提下,出台一些管理细则是可行的。但就樊兴华状告母校一事,应引起教育界乃至法律界的重视,高校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应作出一些思考。 一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此案正折射出目前诸多高校校规“含金量”:校规有没有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违反之处?制订校规时是否参考了学生的意见……如果没有,当谈论学生违背校规的时候,这些校规就是一纸空谈,因为校规本身就是违规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