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大堤防洪墙被毁 江滩被非法砂场占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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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07:08 东方网 | ||
“南京长江大堤防洪墙被挖去约3米长的缺口,有人违法在此违法推土、平整土地,准备在此建非法砂场码头。”昨天,有市民向本报热线报料称,江堤防洪墙遭到破坏,削弱了防洪抗灾能力。 现场:防洪墙被人撕开3米缺口 天上午,记者接到市民的报料后,记者迅速驱车赶往南京浦口区西江口渔民新村一号圩。记者沿着江堤一路上看到,用水泥砌成的防洪墙被人“摧残”得残缺不全很是凄凉。记者走到该江堤约200米处时,一幕令人震惊的场面出现了,该处防洪墙被人撕开3米左右的缺口,被毁的防洪墙断块扔弃在江堤,顺着缺口处向下望去,约3万平方米的江滩成了施工现场,一辆推土机正在推土,平整土地,不远处的江滩被挖出一个几百平方米的大坑,一台挖土机正在一旁“休息”。7、8名现场施工工人见记者到来,连忙停止手中的活,原先干得正欢的推土机也停止操作。6名同样接到市民举报毁防洪墙的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三山派出所的警官,正在施工现场调查取证。这时,一辆大型压路机从江堤缓缓开过来,压路机司机见到警察在现场连忙开着压路机返回。正在记者采访之际,从江堤又开来一辆苏AB5050运沙土的卡车,卡车径直开进施工现场,几位工人手拿铁铲卸下车上的沙土。施工现场开推土机的一位青年司机告诉记者,他们在这里施工已经有些日子。记者问该司机,平整江滩土地用来干什么的?该青年司机含糊地答道:他不知道,老板叫怎么干,他们就怎么干。施工现场一位工人称:江滩是他们推土整平的,老板按每天每个立方平整土地地付报酬的。他听讲这里将建砂场码头。令人吃惊的是现场工人对撕开防洪墙缺口,破坏防洪墙的抗承受能力的违法行为,竟称不知道;这块地方是渔业村的,挖开防洪墙不算违法。 执法部门:先停工再立案 为了制止现场施工,记者当即与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取得联系,该处一位工作人员听完记者对长江江堤防洪墙遭到破坏的情况通报后,十分重视表示立即通知他们监察中队前来处理。很快,南京市水政监察支队长江大队执法人员开车赶到现场。他们与6名同样接到市民举报毁防洪墙的南京市水上公安分局三山派出所的警官,共同在施工现场调查取证。长江大队江北中队蒋世林中队长表示,该处施工没有经过他们审批,根据《水法》规定,江堤江滩均属于水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在这范围内建房,包括取土、挖土都要上报水政部门批准。这里推土、挖土、平整土地的行为属于水事违法。 随后,蒋队长对施工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工作,蒋队长说;他们首先要求这里立即停止施工,然后再对这里违法施工行为进行立案程序。正在施工现场调查的南京水上公安分局三山派出所王朝阳副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里防洪墙遭到破坏和推土施工是否触犯刑事,由水利水政部门认定,如果他们确定触犯了刑法,可以移交警方,由警方调查取证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据了解,建砂场的老板是南京浦口长江养殖场长王云龙。为了找到王云龙场长,记者随南京市水政监察支队的蒋世林一同来到浦口区农林局,约半个多小时,王云龙场长赶到农林局会议室接受水政监督执法人员的询问,执法人员边询问边做笔录。王云龙在笔录中承认:他们施工已有10天了,这里准备搞一个砂场,小老板与我们有口头约定,由我们出场地,推平平整土地,由我们搞好后,如果谁与三桥签订供货协议,我们就租给谁。王云龙场长在询问笔录签完字后,蒋中队长对王云龙场长发出《责令停止水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王云龙立即停止施工,如果继续施工,将受到更为严厉的处罚。 后果:汛期时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据蒋世林介绍,遭到严重破坏的江堤始建于建国初期,是当时毛泽东主席为了抗洪抢险号召沿江一带的群众修建的,也是最前沿的防洪屏障,每到长江涨水时起到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号称长江第一堤。这道防线一旦遭到破坏,将对沿江一带的数以万计的人民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遇到汛期破堤后果则不堪设想。值得注意的是,紧靠该江堤不远便是正在建设中的南京长江三桥施工现场,根据江苏省水利厅及南京市长江河道管理处的文件,尽管在长江三桥施工期间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建造临时码头或是施工便道,但必须要事先征得长江三桥指挥部的同意并到河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而王云龙承认他的工地既没有与与长江三桥指挥部签订协议,更没有到河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认为:根据《防洪法》相关规定,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堤坝、护岸、水闸等防洪工程。王云龙拆除长江防洪墙,建码头严重违反上述规定,可以根据《防洪法》相关的处罚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管辖的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止该工程设施的违法行为,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可以对违法建设单位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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