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负责人透露 跨行取款费不设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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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09:0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北京 12月 23日讯 22日 ,央行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了调整现行银行卡跨行交易收费办法和标准的 126号文件已经在12月8日正式签署,很快就将正式对外发布,新规定将从 2004年 3月 1日起实施。 按新规定,持卡人在他行 ATM机上成功办理取款时,无论同城或异地,发卡行均按每笔3元标准向代理行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按每笔0.6元的标准向银联支付网络服务费。 按新规定,对于超市、加油、航空售票等类型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减半收取,分别为交易额的0.35%和0.05%;对一般类型商户,发卡行和银联网络服务费为交易额的 0.7%和 0.1%。 使用POS机跨行交易时,对宾馆、餐饮、娱乐、珠宝金饰、工艺美术品类的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为交易额的1.4%,银联网络服务费标准为交易额的0.2%。 对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和批发类商户,发卡行固定收益及银联网络服务费比照一般类型商户的办法和标准收取,但发卡行收益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40元和16元,银联网络服务费每笔最高分别不得超过 5元和 2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