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无生育服务证医务人员24小时内须上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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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0:3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即日起,福州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或医务人员,在为流动人口中的孕妇实施孕产期检查或接生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服务证。一旦发现孕妇没有证明的,如没在24小时内向当地计生部门报告,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被处以3000元~10000元的罚款。 昨日,修改后的《福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颁布实施。据悉,这是全国第一部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接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福州市在1990年出台了全国第一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新修改后的《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对那些有条件、有能力逃避,或者拒绝履行社会义务或责任的对象更不能轻易放过。 《办法》中除了作出上述规定外,还要求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申请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婚育证明,没有证明的应告知其补办并向计生部门通报;用工单位、人才市场、劳动力就业市场聘用流动人口时也应当检查其婚育证明,无证明的要及时报告;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配合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依法提供有关信息,一旦发现违反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的应当及时报告,不告知又未及时通报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办法》除了规定对配合工作做得好的予以奖励外,也明确对配合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及时作出相应的经济处罚。 另外,根据修订后的新《办法》,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 (本报记者 钟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