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出台规定防止公物“跑冒滴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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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1:22 锦州日报 | |
本报讯郝向宏、王志伟、记者赵晓强报道:日前,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了《公物管理暂行规定》。此举对于加强公物管理、防止公物流失、保障公物安全将发挥积极作用。 据了解,该措施对适用范围、公物上缴程序及范围、公物处置办法及经济法律责任等都做了明确规定。凡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资产更新后原被更新应上缴的物品,行政事业单位撤销、合并、转制时应上缴的物品等都在此列。 市财政部门是市公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置市公物仓进行统一管理。对依法没收和经法定程序确认为无主的物品应在结案后10日内上缴市公物仓,其它物品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后5日内上缴市公物仓。公物处置可以拍卖,也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对部分公物调拨或转让。对擅自处置公物的单位,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作者:郝向宏 王志伟 赵晓强 (来源:锦州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