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北流原市长李水明受贿等数罪并罚被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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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15:53 新华网 | |
新华网南宁12月24日电 (王勉、黄星航)北流市原市长李水明受贿案24日经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水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38岁的李水明,1998年开始担任广西北流市市长。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水明在担任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李春来、何泉、李向东等17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0.1万元、美 2002年,建筑商李春来为解决北流市政府欠其工程款人民币950多万元,他找到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何泉,请求其出面找李水明帮忙解决此事。事成后,李水明于2003年1月8日,通过其秘书梁航收受了李春来给的好处费人民币50万元。 2002年11月下旬,北流市铜州房地产公司的李向东向李水明提出,希望市长关照和支持公司开展业务,并将事先准备好的2万元送给李水明。同年12月中旬,该公司为了得到北流市一块土地,李向东又两次送给李水明共计人民币20万元。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李水明还利用给他人优惠政策、“一言堂”为他人升迁、调动工作等,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0多万元。 案发后,李水明退出了其受贿所得。对于近200万元巨额来源不明款法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