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一审被判1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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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2月24日21:21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12月24日电 据官方媒体消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4日)对原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麦崇楷涉嫌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麦崇楷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万元,并追缴其余在案的财物。 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麦崇楷在担任中共广东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期间,于1997年9月接受汇华公司请托,为使该公司因涉嫌走私被查扣的设备不被收缴,明确批示广州市有关 法院认为,麦崇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据新华网,记者田雨) | |